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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请公开

泾源县乡村振兴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结合乡村振兴工作实际,制定《泾源县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及时更新。

第一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泾源县乡村振兴局综合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泾源县乡村振兴局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主要内容。

(一)泾源县乡村振兴局工作规则、领导分工、机构职能;

(二)泾源县乡村振兴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办理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四)泾源县乡村振兴局(综合室)文件;

(五)泾源县乡村振兴局重要会议;

(六)泾源县乡村振兴局(综合室)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七)有关乡村振兴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二、公开主要渠道。

泾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nxjy.gov.cn/)。

泾源政务服务中心:

地  址:泾源县荣盛路与百泉街交叉口东北80米

开放时间:夏季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14:30-17:3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54-5610989

泾源县图书馆查阅:

地  址:泾源县香水镇龙潭西街泾源县图书馆

开放时间:夏季8:30-20:00(周二上午闭馆),冬季8:30-19:00(周二上午闭馆)

联系电话:0954-5672007

三、公开时限

以泾源县乡村振兴局名义发布的文件,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自发布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上述途径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查阅场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到泾源县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查阅本单位的信息。

第二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向泾源县乡村振兴局获取信息的,可向泾源县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一、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泾源县乡村振兴局综合室;办公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泾源县香水镇富强路发改局大楼一楼综合室;电子邮箱:nxjyfpb@163.com;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 14:30—18:30(夏季) 、14:00—18:00(冬季);联系电话(传真):0954-5011179。

二、申请形式

(一)书面提出申请

1.申请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泾源县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电子邮箱。

2.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申请人可以到泾源县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当面提出申请,并填写《泾源县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到泾源县乡村振兴局综合室领取。

(二)口头提出申请

原则上,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泾源县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认可后生效。

三、申请的要求

(一)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对所需信息描述详尽、明确,如提供该信息的名称(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二)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时应当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应当保证将所取得的信息用于合法用途。

四、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的程序

泾源县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进行登记,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将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期限内。

(二)申请的结果

1.一般情况的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对不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将告知申请人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咨询;

(4)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并重新提出申请,重新计算答复期限。

2.特殊情况的答复

(1)泾源县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将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泾源县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将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2)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泾源县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3)泾源县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提出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信息公开申请,可以不予提供。

受理机关收到申请后,如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五、答复方式

按照申请人在《申请表》中的要求,泾源县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第三条 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三、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泾源县乡村振兴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泾源县乡村振兴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