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宁党办发[2017]4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水利厅关于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水办发[2017]213号)、《关于加快推进全区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8]151号)、关于印发《泾源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泾政办发[2018]90号)、《关于印发〈宁夏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调查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18]218号)、《关于印发〈宁夏自然资源(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数据库标准(试行)〉的通知》(宁自然资发[2018]14号)及《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河湖划界工作的通知》(宁水河湖发[2019]10号)精神,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对泾河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行了审查,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对泾河管理范围划定成果进行审核。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河流名称 |
上级河流 |
县级河长 |
乡级河长 |
监管单位 |
联系部门 |
河流基本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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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经乡镇 |
长度(km) |
起讫地点 |
保护对象 |
重点任务 及目标 |
||||||
泾河 |
渭河 |
张立君 |
杨志 |
水务局 |
县委办、水务局 |
香水镇、泾河源镇、兴盛乡 |
38.9 |
六盘山东麓马尾巴梁-宁甘交界处柳家河坝 |
泾河源镇及农村 |
严禁非法采砂、防止水土流失、保障防洪安全、确保水质达标 |
二、管理范围划定
为加强河道管理,维护河湖健康和安全行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泾河管理范围进行划定。
根据泾河管理现状,管理范围以有堤防的以堤防外坡脚向外偏移5米划定,无堤防的按照“管用、务实”的原则,结合历史最高洪水位线(老河坎)因地制宜划定管理范围。
三、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行为
(一)禁止弃置各类垃圾、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
(二)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公路建设中修建跨河过水路面,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立项时应当依照防洪法的相关规定报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如无水利部门的函件或批文,则视为破坏河道、影响行洪的违章建筑,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公示期限
2019年11月10日至12月10日,公示期限为一个月。
五、管理范围划定的其他事项
(一)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统一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二)除位于河道干流的水库淹没区外,其余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三)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工作专业性强,技术工作由县水务局主导,自然资源局配合,会同相关责任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逐河道实地复核和审核,立界定桩,保障管理范围划定正确。
(四)本次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确权有关事项或问题,可向县水务局或自然资源局咨询。
泾源县水务局: 电话 0954-5011073
泾源县自然资源局: 电话 0954-5011259
特此公告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19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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