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生态环境局泾源分局:
你单位报送的《关于泾河支流颉河(泾源段)水生态修复工程防洪评价报告”审查审批的函》及附件收悉(项目代码:2309-640424-16-01-337315)。2024年1月30日相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专家对你单位报送的《泾河支流颉河(泾源段)水生态修复工程防洪评价报告》进行现场勘验及专家审查,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及报批稿文本,现批复如下:
一、泾河支流颉河(泾源段)水生态修复工程是泾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工程措施,保持适宜宽度和深度的水面,对于鱼类栖息、河道内生物多样性保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满足城乡发展对水生态的要求,促进泾河流域经济社会进一步协调发展,保障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二、植陆域缓冲区缓冲带337.48亩,种植水位变幅区缓冲带348.51亩,设置自然石散水坝5处,过水汀步石3处140米,砾石滤床13017立方米,生态岛3处约16558平方米(24.8亩),建设5个水生态修复区共59337米(89亩),其中:1#水生态修复区1191米(1.79亩),2#水生态修复区3003米(4.5亩),3#水生态修复区6651米(9.98亩),4#水生态修复区26744米(40.11亩),5#水生态修复区21748米(32.62亩)。工程概算总投资6020.56万元。
三、根据《防洪标准》(GB50201-2014)、《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堤防工程设计规范》(GB50286-2013)、《河道整治工程设计规范》(GB50707-201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国家及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水生态修复工程河段防洪标准采用10年一遇标准。
四、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主要评价内容、计算方法、防洪综合评价及结论。
五、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水及冲刷计算成果。
六、基本同意《评价报告》中建设项目对现有法规及规划的适应性、行洪安全、河势稳定、防汛抢险、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等方面的评价结论。该项目涉及的第三方合法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七、基本同意《评价报告》提出的防治与补救措施。建设项目可能会对河道行洪造成一定影响,建设单位应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八、工程施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办理相关的手续。
九、工程施工期间,项目施工单位应合理安置临时建筑物及物料存放等,妥善处理好施工机械和施工人员造成的各种废弃物。严禁向河道内倾倒或者任意堆放施工垃圾,并及时清除处理施工期间围堰、临时堆积物和河道内的临时施工设施、施工垃圾,确保河道行洪安全和河水水质不受污染。
工程应安排在非汛期实施,并主动接受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的监督管理,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十、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恢复河道原貌,并按照《评价报告》提出的要求做好后期恢复和补救措施。同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河道管理单位报送项目竣工资料,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泾源县审批服务管理局
2024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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