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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9/2020-00240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4-15
名称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0-04-15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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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经营主体(个体户)、各有关单位:

针对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各市场经营主体(个体户)、各有关单位普遍开展疫情防控登记调查工作,通过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统计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详细住址以及家庭成员情况等),为做好疫情联防联控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个人信息被泄露、被不法分子窃取利用的漏洞和风险。为确保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场经营主体(个体户)、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信息保护工作。为疫情防控收集的消费者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只可向疫情防控管理机构提供,不得向其他任何人、任何机构提供,不得用于其它用途,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其发送商业信息,并妥善保管登记薄。

二、各市场经营主体(个体户)、各有关单位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

三、各市场经营主体(个体户)、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采集到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包括如下措施:当天收集登记信息第二天不再出示,禁止任何人拍照、复制登记页,发现他人窃取信息予以制止,必要时报警处理。

四、各市场经营主体(个体户)、各有关单位在经营场所对人员出入情况登记时,所采集的信息应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将登记信息按照相关部门要求及时上报,不得私自留存,严禁擅自复制传播。

五、各市场经营主体(个体户)、各有关单位不得通过微信、QQ、微博、网站等社交媒体以及抖音、快手等视频平台制作、传播包含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图文音视频。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和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的行为的经营主体(个体户)、有关单位,市场监管部门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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