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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9/2021-00149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5-27
名称
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 持续提升气瓶安全水平的通知
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 持续提升气瓶安全水平的通知
日期:2021-05-27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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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队、市场监管所:  

为进一步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以下简称燃气气瓶)专项整治成果,持续推动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开展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关于巩固液化石油气瓶专项整治成果 持续提升气瓶安全水平的通知》(〔2021〕441号)和 2021年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一)严格落实充装单位安全主体责任。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落实隐患排查整治的主体责任,按照《自治区市场监管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安厅 交通运输厅 应急管理厅关于开展液化石油气瓶和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专项整治的通知》(宁市监发〔2020〕91 号)要求,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回头看”。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隐患,建立台账登记编号,在 2021 年 9 月 30日前完成整改并销号,实现安全隐患整治闭环管理。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根据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举一反三,压实本单位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充装作业人员责任,加强气瓶安全管理,建立长效机制。加强对本单位充装检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辨识气瓶隐患的能力,严格落实气瓶充装前检查制度,重点检查是否有超期未检气瓶、翻新气瓶、应报废气瓶,以及护罩采用螺纹方式连接的气瓶。充装单位检查发现的超期未检的燃气气瓶,应当及时送检;检查发现的翻新气瓶、应报废气瓶以及护罩采用螺纹方式连接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立即自行或送至气瓶检验机构消除其使用功能,并向气瓶使用登记机关报告,办理相关注销手续。充装单位严禁购置、充装翻新气瓶和应报废气瓶。 自 2021年 6 月 1 日起购置燃气气瓶,应当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以下简称《瓶规》)的规定,要求制造单位在气瓶封头上凹印本充装单位的标志,封头上未凹印充装单位标志的,不得申请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和进行充装。充装单位可以自行确定本单位标志的文字、图形样式并告知当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也可以在气瓶行业组织网站上免费申请向社会公示本单位标志。

(二)强化市场监管部门监督职责。各市场监管所要强化对燃气气瓶充装单位、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对仍未完成隐患整改的充装单位加强督促,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2021 年 6月 1 日起出厂的燃气气瓶,封头上未凹印充装单位标志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使用登记。各市场监管所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试点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

二、持续提升气瓶本质安全水平

(一) 稳步推进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各市场监管所要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气瓶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通知》(市监特设〔2019〕69 号)等相关要求,车用气瓶、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在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其他各类气瓶应当在 2021 年 8 月 30 日前完成充装追溯信息平台建设。对各燃气气瓶充装单位 2021 年 1月 1 日后购进的未设置永久性电子识读标志的燃气气瓶或虽然设置了标志但无法使用手机等通讯终端在线查询气瓶产品质量信息的燃气气瓶,各市场监管所要求制造单位主动召回,并由制造单位按规定设置电子识读标志。

(二)严厉打击翻新“黑气瓶”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市场监管所要结合群众举报线索,通过明查暗访和协调新闻媒体介入等方式,加强对制售翻新“黑气瓶”(指报废气瓶或者来历不明的气瓶,下同)的突击检查。对从事“黑气瓶”翻新、销售等违法活动的,依法坚决予以打击和取缔,并对流入市场的翻新“黑气瓶”依法实施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严格落实出口气瓶充装规定。按照《瓶规》相关要求,充装单位只允许充装本单位已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其他气瓶。气瓶充装单位充装出口气瓶,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中有关气瓶充装的规定。对于出口的非重复充装氦气气瓶、小容积一氧化二氮气瓶,未经充装单位所在地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并纳入海关监管,充装单位不得进行充装。 

三、有关要求    

各市场监管所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将文件精神传递到相关企业,按月汇总工作进展情况,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回头看”。请各市场监管所于 2021 年 10 月 5日前报送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基本情况(见附件 1)和燃气气瓶充装单位和检验机构情况(见附件 2),2021 年 11 月 25日前将气瓶产品召回、气瓶充装安全责任保险试点情况报送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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