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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9/2019-00155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11-21
名称
泾源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泾源县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泾源县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泾源县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19-11-21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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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队、所、 :

现将《泾源县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17日


泾源县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适应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要,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事预防和处置体系,有效预防、科学应对、及时控制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事故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规定》、《自治区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泾源行政区域内因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销售、使用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而对公众身体健康或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合格,但因产品的包装、仓储、运输、使用方面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而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包括以下情形:

(1)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因危险物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质量问题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2)建设工程中使用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3)因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质量不合格导致防护无效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4)因电子、电器等电气类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爆炸、火灾等事故;

(5)在保质期内的机动车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交通事

故;

(6)因使用质量不合格的纺织面料制作校服致使学生中毒事故;

(7)因食品直接接触物、包装物质量问题而影响到食品安全,造成食物中毒事故;

(8)其它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引发的事故。

上述情形形中,前6类情形由我局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预防并参与处置,第7类情形由我局牵头组织预防和处置,第8类视情决定;本预案中的产品是指《产品质量法》所定义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根据职能分工,不包括特种设备、食品(含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烟草、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快速反应、处置有力;整合资源、信息共享;防治结合,长效监管。

1.5事故分级

等级类型

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形

特别重大

1级(红色)

(1)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造成伤害人数50人以上的;

(2)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严重损害,造成特别巨大社会影响的;

(3)危害涉及多个省级行政区域并有扩散趋势的

(4)涉及跨国或跨地区,影响国家声誉的;

(5)事故危害严重,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重大

11级(绿色)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造成伤害人数30人以上的;

(2)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较严重损害,造成巨大社会影响;

3)在省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2个以上(含2个)地、市造成

危害;

(4)事故危害严重,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5)经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较大

111级(黄色

(1)30人以下伤害且没有人员死亡的;

(2)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损害,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3)在一个市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并有扩散趋势

(4)事危害严重,超出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

(5)经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产品质量安全故

一般

V级(蓝色)

(1)未出现人员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下;

(2)对公众身体健康产生损害,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

 (3)在一个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并有扩量趋势

(4)经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认定其他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组织机构与职责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县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预防和处置方面的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指导协调组,负责具体工作应急指导协调人员组成为:

组长:分管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副局长,成员:各股、室、所、队主要负责同志,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相关工作。

3监测评估、预警与报告

3.1监测评估

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监测评估机制,加强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沟通、管理和综合利用,及时研究分析产品质量安全形势,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2预警

3.2.1加强日常监管。各科、室、所队应加强对重点产品、重点企业、重点环节、重点区域,尤其是高风险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汇总和报告制度,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

3.2.2应急准备和预防。及时对可能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确定应对措施。接到可能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做好应急准备和预防工作。

3.3报告制度

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明确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报告的主体、范围、内容、时限、程序和要求,主动监测,及时报告

3.3.1报告单位或人员。报告单位或人员主要是县市场监管部门、企业、检验机构等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发现的单位或个人,发生、发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立即向县政府或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直接向更高级别的人民政府或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将事故概况、处置方案及进展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尽快分析确定事故的性质和级别,根据处置权限,决定是否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迟报、谎报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3.3.2报告范围

(1)已经对公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2)对公众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可能引发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3)消费者、新闻媒体、社会团体、专家、企业等对某类产品质量安全提出质疑,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情况

3.3.3报告内容。报告内容视初步掌握的情况而定,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产品名称、数量、批次、检测结果、初步掌握的流向、已经产生的危害程度或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的紧急措施、控制情况、可能的发展与变化以及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联系人员和方式等

3.3.4报告时限。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接到相关单位和人员报告或发现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初步调查确认事故成立后,2小时内必须作出初次报告,并根据事故级别,逐级上报到相应级别的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或可能蔓延到其他地区的,还应向相关地区人民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加强预警预防工作。

3.3.5报告要求

(1)初次报告。应尽可能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伤亡人数,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和处置意见、建议,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2)阶段报告。根据事故处置的进展变化或者上级的要求随时作出阶段报告。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

(3)总结报告,在事故处置结束后10日内作出总结报告包括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鉴定结论,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应急响应

4.1快速研判事故性质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相关事故信息后,迅速组织技术力量进行分析研判,准确界定事故性质,并向县政府应急办公室提出事故判定建议。确属“1.3适用范围”内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立即进入相关处置程序

4.2先期处置

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应尽快到达现场搜集证据,查明原因,为后续处置提供决策依据,减少事故损失。

4.3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机构

根据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别,市场监管部门应快速启动应急处置机构并展开工作。

4.4启动预案

应急指导协调组应在专家咨询组分析评估基础上,研究提出启动预案的建议和应急处置的措施,报经本局党组审定做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以及响应相应级别的决定。决定一经签发,预案立即启动。

4.5按预案定级响应

对应本预案“1.5事故分级”规定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级别作出如下相应的应急响应。

4.5.1般事故(IV级)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置组织人员对事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追踪源头。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严控事故产品流通渠道,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源头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将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由县政府对外通报和发布信息,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事故产品的扩散范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召回等措施。

4.5.2较大事故(III级)由地级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处置,县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做好相应工作。查明事故因后,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严控事故产品流通渠道,防止进一步扩散。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源头采取强制措施。及时将工作情况向市政府和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报告,由市政府对外通报和发布信息。自治区市场监管厅根据事故产品的扩散范围,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召回等措施。

4.5.3重大事故(II级)由自治区市场监管厅进行处置,相关市、县局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严控事故产品流通渠道,防止进一步扩散。及时通报生产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生产源头采取强制措施。区厅及时将工作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外通报和发布信息。

4.5.4特别重大事故(1级)按照国务院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我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4.5.5按照定级响应的原则,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事故,负责相应级别事故应急处置的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报请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或所在地人民政府,由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统一指挥或指导开展处置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相关地区或相关部门共同处置。

5应急检查

为防止事故蔓延或重复发生,对由一个或数个企业发生,但安全隐患可能存在于整个行业的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县市场监管部门可适时组织对相关产品开展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

6应急终止

产品质量事故隐患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应急指导协调组提出终止应急状态的建议报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组进行分析论证,对整个事故处置工作全面评价确认无危害和风险消除后,结束应急状态。

7应急保障

各股、室、队、所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分别做好应对产品质量事故工作,保证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处置产品质量事故的骨干力量,要随时准备参与可能发生的产品质量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附件: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信息表

 

 

 

 

 

 

 

 

 

 

 

 

 

 

 

 

 

附件

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信息表

专业

姓名

 

单位

 

电话

 

1

化工类

邢雅琴

宁夏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研究院

13909575665

2

田菊梅

宁夏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研究院

13629584959

3

吕晓东

宁夏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研究院

18309516541

4

赵双宏

宁夏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研究院

13709578794

5

李红俊

宁夏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研究院

18152492873

6

王文华

宁夏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研究院

16209585427

7

建材类

刘杰

宁夏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研究院

13995106857

8

张晶晶

宁夏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研究院

3995374363

9

轻工类

 

艾银国

宁夏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研究院

13469590869

10

王慧利

宁夏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研究院

15809614952

11

章伟

宁夏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研究院

13895178987

12

电子电工类

赵建新

宁夏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研究院

13895388976

13

张宏

宁夏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研究院

13079582898

14

何晓东

宁夏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测研究院

13379519872

15

纺织类

叶芳芳

宁夏纺织纤维检验局

18995131366

16

唐亮

宁夏纺织纤维检验局

15009668080

17

胡艳

宁夏纺织纤维检验局

13099592871

18

王维

宁夏纺织纤维检验局

13369588062

19

高治斌

宁夏纺织纤维检验局

18209502355

20

宋强

宁夏纺织纤维检验局

17795038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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