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股(室)队、所、检测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
现将《全县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全县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整治和规范检验检测市场,严肃查处不实和虚假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等七部门《关于在全区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2023〕372 号)和固原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检验检测机构实际,现决定在全县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对象及任务分工
(一)机动车领域检验机构。联合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内机动车检测机构按照50%比例抽查。严厉打击机构能力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擅自减少检验项目或者降低检验标准、不按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车辆检测,尾气排放检测弄虚作假、屏蔽和修改车辆环保监控参数、用其他车辆替代受检车辆进行检验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牵头部门:特设质量股,责任部门: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稽查大队)
(二)食品农产品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联合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区内食品农产品检测机构按照30%比例抽查。严厉打击机构能力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和结果、未按规定程序检验检测,出具虚假和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牵头部门:特设质量股,责任部门: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食品药品股、检测中心、稽查大队)
(三)建筑工程材料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辖区内建筑工程材料检测机构按照30%比例抽查。严厉打击机构能力条件不能持续保持,未经检验检测出具检测数据和结果、篡改伪造检测数据和结果、未按规定程序检验检测,出具虚假和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牵头部门:特设质量股,责任部门:城关市场监督管理所、稽查大队)
二、检查人员
本局执法人员按照“双随机 一公开”监管系统进行随机抽取,相关部门执法人员由各单位进行随机抽取,共同组成检查技术组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工作。
三、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自纠工作
各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扎实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排查风险隐患,系统做好风险分析,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规避和降低风险。自查重点:一是检验检测活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是否真实、客观、准确。三是机构人员、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和管理体系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等。各检验检测机构应按照《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详见附件1)要求,于2023 年7月31日前完成自查和整改工作,并形成自查自纠报告报市场监管局二楼特设质量股。
四、检查内容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规定检查以下方面:一是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主体。二是关键人员和技术能力。三是设备与设施、场所环境。四是质量管理、检验报告。五是管理体系和运行记录。
五、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7月31日前)。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整治内容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并上报自查自纠报告。
(二)重点整治阶段(8月1日--9月10日)。联合相关部门按照县局安排整治内容组织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整治行动。
(三)总结分析阶段(9月10日--9月30日)。对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总结,形成总结分析报告向县局特设质量股报送辖区整治情况和查处结果。
六、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股(室)队、所、检测中心,各检验检测机构,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整治行动,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发挥市场监管职能作用。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要求对辖区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排序,确保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于11月10日前报送监督抽查工作检查结果、处理结果、分级分类结果及《2023 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详见附件 2),于2023年12月10日前报送监督抽查工作总结和典型案例。
(二)依法规范检查。严格履行监管职责,针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调查处理。
(三)做好信息公开。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原
则,及时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计划和查处结果,集中公布一批检验检测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提高监管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切实形成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
(四)严守工作纪律。要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
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受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
附件:1.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2.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3.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表
附件1
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查表
(本自查表由检验检测机构自行填写并保存)
基本信息 | 法人单位名称 (必须与营业执照 或法人证书一致) | 单位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 被授权机构 名称 | 证书编号 | 发证机关 名称 | 批准日期 | 有效日期 | 最高 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 联系电话 | 技术 负责人 | 授权签字人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1 |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 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 (1)企业性质的,应取得营业执照; (2)事业、机关应取得编办批准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社团法人应取得民政部门批准的社团法人证书; (4)其他组织应当取得相应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5)非独立法人的,应获得所属法人的授权,有授权文件及不干预检验检测活动的声明(或文件); (6)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市场监管总局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 (是/否/不适用)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2 | 机构依法设立的异地分支机构,应通过资质认定。 | 检验检测机构的异地分支机构应取得资质认定,分场所应纳入资质认定范围。 | (是/否/不适用) | ||||||
3 | 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公正性地位。 | (1)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2)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 (3)机构的业务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4)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数据和结果真实客观的规定; (5)机构是否存在接受影响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公正性的行为,如利用“国家中心”牌子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政策性业务进行有违公正性的不正当市场竞争情况; (6)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 (是/否/不适用) | ||||||
4 | 机构应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 机构应在其质量手册或程序文件中规定保密措施,保证检验检测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不外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除外)。 | (是/否/不适用) | ||||||
5 | 在资质认定证书的能力范围内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 (1)机构应当按照资质认定能力附表范围内的检验检测标准、方法和项目参数等开展检验检测工作。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的情况; (2)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注销、暂停,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者结果; (3)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授权时间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 (是/否/不适用)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6 | 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 | (1)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检查是否与委托人做出约定; | (是/否/不适用) | ||||||
7 | 人员管理要求。 |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员工签署仅在本机构从业的自我承诺声明; (2)检验检测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相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报告。 | (是/否/不适用) | ||||||
8 | 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 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应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是/否/不适用) | ||||||
9 |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 (1)现有环境、设施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2)现有仪器设备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3)现有人员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4)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制定合理,员工对质量管理相关要求认同、熟悉并有效运用; (5)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不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10 |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1)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具有可溯源性; (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规范,依据明确;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4)被资质认定部门责令整改期间不得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 (是/否/不适用) | ||||||
11 |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 (1)机构应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3)不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不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4)不存在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 (是/否/不适用) | ||||||
12 | 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 (是/否/不适用)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13 |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未经检验检测;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 (是/否/不适用) | ||||||
14 | 规范实施分包。 | (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 (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分包给已经取得相关项目资质认定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情况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应当归档,妥善保存。 | (是/否/不适用) | ||||||
15 | 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2)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等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 (是/否/不适用) | ||||||
16 | 按要求上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 (1)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2)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检查资质认定部门网上系统本机构提交数据的情况。 | (是/否/不适用) | ||||||
序号 | 自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是否发现问题 (选择) | 问题描述 | |||||
17 | 参加能力验证。 | 制定制度,按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检查本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和结果。 | (是/否/不适用) | ||||||
18 | 落实安全管理相关要求。 | 是否建立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对本机构涉及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是否采取安全管理措施。 | (是/否/不适用) | ||||||
19 | 履行信息公示、状况报告、规范合同签订等义务情况。 | (1)在经营场所、官方网站、网络交易平台经营活动主页面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取得的资质许可证书、认可证书。公示信息应当真实、完整,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 (2)在从事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被检对象不符合法定要求或者强制性标准,可能存在严重危害环境或者公共安全情形的,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是否规范签订检验检测服务合同; (4)属于事业单位法人且面向社会接受委托的,向社会公布其资质许可范围内能够提供的检验检测项目,并提供检验检测服务。 | (是/否/不适用) | ||||||
20 | 规范检验检测人员管理情况。 | 应当在聘用检验检测人员之前,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等途径查询其信用记录,不得聘用法律、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 | (是/否/不适用) |
附件2
2023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信息统计表
填报单位(公章):填报人及电话:填报单位领导:
领域 | 部门联合情况 (部门 名称) | 全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 (包括批办、申诉、投诉、信访、“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等) | “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情况 | ||||||||||||
现场检查机构数 (家) | 处理/处罚情况 | 移送司 法机关 (起) | 抽取情况 | 处理/处罚情况 | 移送司法机关 (起) | ||||||||||
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起) | 其中:责令改正/整改 (家) | 撤销/ 注销 (家) | 罚没款 (万元) | 现场检查机构数 (次) | 抽取比例 (%) | 占本年度监督检查机构比例 (%) | 查处违法违规案件数量 (起) | 其中:责令改正/整改 (家) | 撤销/注销 (家) | 罚没款 (万元) | |||||
环境 | |||||||||||||||
机动车 | |||||||||||||||
食品农产品 | |||||||||||||||
建筑工程材料 | |||||||||||||||
其他 | |||||||||||||||
总数 | |||||||||||||||
填表说明:1.全年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情况是双随机及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等等检查的总和; 2.双随机监督抽查中“抽取比例”是当地现场检查机构数占当地所有机构数的比例,占“占本年度监督检查机构比例”是当地双随机现场检查数占当地全年所有监督检查数的比例; 3.其他检验领域只要涉及就统计到相应部分,未列入的领域都填报其他项。5.每家机构只统计一个领域,不要重复统计进不同领域。 |
附件3
2023年度检验检测机构专项监督检查表
基本 信息 | 法人单位名称 (必须与营业执照 或法人证书一致) | 单位地址 |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取得资质认定的情况 | 被授权机构名称 | 证书 编号 | 发证机关 名称 | 批准 日期 | 有效 日期 | 最高 管理者 | 最高管理者 联系电话 | 技术 负责人 | 授权 签字人 |
序号 | 检查内容 | 检查方法及证明材料要求 | 问题描述 | 分数 | |||||
1 | 机构应为依法成立,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 1.检查法人证书、营业执照或授权文件; 2.机构如果已经依法终止,应向市场监管局申请注销资质认定证书; 3.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中应包括检验、检测或与之相关的内容; 4.如机构还从事检验检测以外的活动,应识别潜在的利益冲突,采取措施确保这些活动不影响其检验检测的独立性、公正性; 5.机构的业务或经营范围不应包含所检验检测对象的生产、销售、研发、维修等影响公正性的内容; 6.机构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中应有确保检验检测公正性、独立性以及数据、结果和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的规定。 7.机构是否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 8.检查是否存在超出资质认定证书规定能力范围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 9.机构应在资质认定证书授权时间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10.资质认定证书被撤销、注销或吊销,不得继续为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者结果。 | |||||||
2 | 检验检测过程规范要求。 | 1.机构及其人员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 2.对不涉及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检查是否与委托人作出约定。 | |||||||
3 | 人员管理要求。 | 1.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 2.检验检测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知识和培训经历,满足相关岗位要求;授权签字人具有满足规定要求的技术能力。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有执业资格规定或者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报告,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领域范围内签发报告。 | |||||||
4 | 数据和信息管理要求。 | 机构是否对检验检测活动的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原始记录和报告的保存期限是否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5 | 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要求。 | 1.现有环境、设施是否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2.现有仪器设备是否满足通过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需要。 3.现有人员是否能够满足检验检测需要。 4.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各项管理文件是否制定合理。 5.在环境、设施、设备及人员情况发生变化,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要求时,是否存在擅自对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行为。 | |||||||
6 | 规范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 1.是否按照相关标准和程序实施检验检测活动。 2.原始记录与检验检测报告是否具有可溯源性。 3.检验检测报告用语是否规范,依据明确,是否符合资质认定相关要求,符合合同约定要求。 | |||||||
7 | 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 1.机构是否制定资质认定标志、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的使用规定。 2.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是否正确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以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检验检测专用章。 3.是否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是否伪造、变造、冒用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是否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 4.是否存在其他错误使用资质认定标志的行为。 | |||||||
8 | 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以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 2.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 3.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 4.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 |||||||
9 | 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要求。 | 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存在以下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和报告的情形: 1.未经检验检测; 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 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 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 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 | |||||||
10 | 规范实施分包。 | 1.若存在分包需求,应制定有关分包规范实施的管理文件。 2.实施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是否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分包给已经取得相关项目资质认定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情况和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 3.与分包方签署的分包合同、分包方提供的完整报告是否归档,妥善保存。 | |||||||
11 | 机构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 1.机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向资质认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2.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取消、检验检测标准或方法等内容发生变更时,是否及时申请变更。 | |||||||
12 | 按要求上报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 | 1.是否制定按期向资质认定部门上报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的制度,并按《检验检测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相关统计信息。 2.是否归档保存历年上报的年度报告、统计数据。 | |||||||
13 | 参加能力验证。 | 是否制定制度,按要求参加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检查机构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和结果。 | |||||||
总分 |
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字盖章: 日期:检查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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