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管理须知
各位住户:
为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管理,现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分配入住管理暂行办法、《泾源县公共租赁租房管理办法》及《泾源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我局对保障性住房实行动态管理,现就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已分配入住的保障户,每季度第一月携带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结婚证、离婚证等相关证件,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泾源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进行审查登记。
二、保障户在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期间,家庭成员因工作、户籍变动的(如家庭成员新就业、工作调动、户主变更、家庭成员户籍外迁、家庭成员死亡等),及时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进行变更登记。
三、保障户家庭成员购买住宅、商业经营性用房、车辆、工商注册、缴纳社会保险及纳税登记的,要及时到县住房保障办公室报告登记。
四、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期满,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内向住房保障办申请续租,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五、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记入个人住房保障信用档案,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采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3、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现状的;
5、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非法传销、赌博、贩毒、吸毒、嫖娼、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的;
6、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7、连续3个月拖欠租金或一年内拖欠租金累计3个月以上的;
8、违返《泾源县公共租赁租房管理办法》、《泾源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管理实施细则》及《公共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的。
六、保障性住房居住小区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
服务监督电话:0954-5011285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