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轮候制度,在轮候期内应向住房保障对象进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
第二条 配租前将配租对象、配租方案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开,明确分配对象、房源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程序等内容。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不足时,按照先保障低收入家庭,再保障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最后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分配原则进行配租。按户主年龄由大到小顺序确定位置。先保障无房、无车、无养老保险的家庭,再保障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最后保障无房有车、有养老保险的家庭。转业退伍军人(因公致残)、军烈属、老红军、见义勇为、模范、孤、寡老人等在县城无房产的家庭优先享用。
第四条 轮候对象在同等条件下,根据申请时间的先后,确定配租对象。
第五条 轮候期内,家庭成员户籍、收入、财产及住房等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及时向县住建局房产所说明,退出轮候范围。
在县住建局房产所实行年度审查和日常核查中,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轮候资格。
第六条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充足时,对轮候家庭进行集中分配。
家中有残疾、大病、高龄等特殊人员的,可根据申请人意向确定楼层,其他家庭全部按照分配方案进行配租。
第七条 轮候家庭分配到公共租赁住房后,我局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及时对分配结果进行公示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