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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泾源县全面推行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索引号 640424013/2017-44401 文号 泾河长办发[2017]1号 生成日期 2017-07-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泾源县水务局 责任部门 泾源县水务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河长制责任部门:

   《泾源县全面推行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泾源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试行)》、《泾源县全面推行河长制信息报送公开制度(试行)》、《泾源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考核管理办法(试行)》、《泾源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泾源县河长制办公室河道巡查制度(试行)》等六项制度已通过县总河长第一次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泾源县河长制办公室

                                                             2017726

 

 

泾源县全面推行河长制会议制度(试行)

    为切实加强泾源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健全和完善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机制,根据《泾源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制定县级总河长、河长及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一、县总河长会议

  第一条 县级总河长会议由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县级河长,县党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各乡镇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制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其他参会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研究决定泾源县河长制重大决策、重要制度、重要规划;审定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考核标准、表彰奖励及重大责任追究事项;协调解决全局性问题,安排部署全局性工作;以及需总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经请示县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可临时召开。

  第四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同意召开,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五条 会议研究事项由县河长制办公室提出,按程序报请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

  第六条 会议纪要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经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签发。

  第七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作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各县级河长牵头调度,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各级河长及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二、县级河长会议

  第一条 县级河长会议由县级河长负责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有关乡镇河长,县级河长制有关责任单位(部门)负责人,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人,其他参会人员根据会议需要确定。

  第二条 会议研究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决定责任范围内河库管理保护的重大事项、重点工作,治理保护的年度目标任务、推进措施,明确相关单位的责任分工等;协调解决所辖河库上下游、左右岸联防联控重大问题,研究部署所辖河库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以及需县级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县级河长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县河长制办公室具体承办。

  第四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河长确定,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筹备。根据需要,由各县级河长对口秘书召开预备会。

  第五条 会议纪要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形成,经县级河长审定签发。

  第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乡镇级河长及有关责任单位具体落实。

三、县河长制工作联席会议

  第一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县水务局、发展和改革局、国土资源局、住房与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农牧局、林业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卫生与计划生育局9个部门组成。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分管负责人同志担任。

  第二条 会议研究审议河长制有关制度、考核细则,商议河长制年度工作计划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研究推进工作的对策措施,议定报请县总和长、河长会议研究的事项,提出表彰奖励、责任追究等建议事项,通报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其他有关问题。

  第三条 会议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委托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联络员,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其他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及专业人士参加。

  第四条 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另外根据工作需要可适时召开。

  第五条 会议研究事项由成员单位或县河长制有关责任单位(部门)提出、召集人审定。议定事项由有关县级责任单位分别落实。

  第六条 会议纪要由提出单位(部门)整理形成,召集人审定签发。

  第七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作为河长制工作重点督办事项,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乡(镇)级河长及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泾源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制度(试行)

   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河长制工作有效开展,促进河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根据《泾源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长制工作县级督办。

  第二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办工作。

  第三条 督办主体及对象。

  (一)督办分为责任单位督办、县河长制办公室督办、河长督办。责任单位督办。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对职责范围内需要督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本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或下一级责任单位。

 (二)县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县级责任单位、下级河长制办公室。

 (三)河长督办。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对县河长制办公室不能有效督办的重大事项进行督办。督办对象为县级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下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

  第四条 督办分类

 (一)日常督办。河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办的事项,主要采取定期询查、工作通报等形式督办。

 (二)专项督办。河长制县级会议要求督办落实的事项,或者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办事项,由有关县级责任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办。

 (三)重点督办。对河库保护管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主要采取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办。

  第五条 督办要求

(一)任务交办。主要采用督办函、河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责任单位督办函由责任单位负责人签发;河长制办公室督办函由河长制工作办公室负责人签发;河长令按程序由总河长、副总河长或相应的河长签发。督办文件明确督办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督办事项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协办责任单位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县级河长、副总河长或总河长。

(三)督办反馈。责任单位应当定期将本单位督办情况报河长制办公室汇总。督办任务完成后,承办责任单位及时向河长制办公室进行书面反馈。由河长制办公室立卷归档。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步安排向相关县级河长汇报。

(四)立卷归档。督办单位应当对督办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办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办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在本单位立卷归档。

 

泾源县河长制信息报送及通报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河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泾源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反映内容

  本制度按反映内容可分为信息简报、信息专报和工作通报

 (一)信息简报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全面推行河长制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工作推进等情况

   2.县河长制重要工作进展、阶段性目标、完成成果;

   3.河湖管理保护和县级河长制工作涌现的新思路、新举措、典型做法、先进经验及工作创新、特色和亮点;

   4.反映本部门、本单位河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二)信息专报

  1.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示的办理落实情况

  2.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情况;

  3.全面推进河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及处理情况

  4.舆情信息纳入编报范围。及新闻媒体、网络反映的涉及河库保护管理和河长制工作的热点舆情;

  5.其他专报事项。

 (三)工作通报

  1.县级责任单位和乡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开展情况

  2.推行河长制阶段性目标、年度工作目标、工作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3.对重点督办事项的处理进度和完成效果;

  4.河库管理保护中行政、司法执法情况;  

  5.河长制工作中奖励表彰、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情况。

  6.其他应通报的情况。

  第二条 信息报送要求

  1.各责任单位和各乡镇,应根据信息简报、信息专报和工作通报的主要内容,将本部门、本地区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相关信息第一时间整理上报至县河长制办公室,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整理选取、编辑、汇总、报送。

  2.信息报送应当遵循及时、准确、高效的原则。

  3.报送的信息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信息内容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地反映情况,表述、用词、分析、数字务求准确。

  第三条 信息报送方式

  本制度分为日常报送、工作进展月报、年度工作总结三种报送方式。

  1.日常报送。各责任单位和各乡镇应将全面推行河长制的信息,适时报送县河长办,可一事一报,也可综合报送。但对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及处理情况,应一事一报,实时报送。

  2.工作进展月报。自20176月起,每月3日前,各责任单位和各乡镇将全面推行河长制月工作进展情况表及报告(以书面及电子版形式)报送县河长制办公室。

  3.年度工作总结。自2017年起,每年1220 日前,各责任单位和各乡镇应对本部门、本地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展、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年度工作目标和建议等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总结报告(以书面及电子版形式)报送县河长制办公室。

  第四条 信息处理

 (一)简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和乡镇责任人或联络人应及早报送,信息要求突出重点,简明扼要,县河长制办公室对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编辑后,不定期编发,刊登在县河长制办公室《信息简报》上,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或专职副主任签发后,抄送县级河长、相关单位负责同志、区市相关单位办公室、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河长制办公室。

 (二)专报信息处理。各责任单位和乡镇责任人或联络人应事先将上报信息梳理清楚,确保重要事项表述清晰、关键数据准确无误,县河长制办公室对上报信息进行校对、审核,并及时编发,专报政务信息实行一事一报,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主任签发,抄送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及相关单位负责人、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三)通报信息处理。县河长制办公室承办县级河长制工作通报,专职副主任负责对通报内容审定签发,重要事项需由主任审定签发,分送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长、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河长制办公室。工作通报以县级河长制联席会议、县河长制办公室《工作通报》、工作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为主要载体进行通报。

  第五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定期统计并通报各责任单位和乡镇采用的政务信息情况。

  第六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对在县级河长制信息通报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在具体工作中,违反本制度,信息通报工作中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导致发生严重后果、重大舆情事故和工作被动的责任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八条 其他事项。请县级各责任单位和乡镇,于710日前明确一名负责信息报送联络工作的领导、一名工作人员。

 

泾源县河长制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为推动各级河长履行职责,促进河长制工作贯彻落实,全面客观准确评价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绩效,根据《泾源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48条河流及各级河长、各乡(镇)河长制年度工作考核。

  二、考核原则

 (一)协调性原则。河长制考核与年度河长制工作要点相衔接、同部署。

 (二)动态性原则。按照县级总河长会议确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年度考核方案,确定考核内容和重点。

 (三)权责相应原则。考核工作按照职责分工,由县级责任单位分别负责。涉及河长制工作综合考核,由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

  三、考核内容

  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包括:河长制组织领导、整治方案、河长全覆盖、工作进度报告、信息上报及处理、信息公示情况、工作台帐、工程项目完成情况、以奖代补项目工程完成情况、对辖区内河道进行巡查情况;在职责范围内对违法排污、排水行为进行查处情况;附加分指标完成情况等。

  四、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根据河长制年度工作要点,河长制办公室负责制定年度考核方案,报总河长会议研究确定。方案主要包括:考核指标、考核评价标准及分值、计分方法及时间安排等。

 (二)开展年度考核。根据考核方案,县级责任单位根据分工开展考核。

 (三)公布考核结果。计算各乡镇单个指标的分值和综合得分,公布考核结果。

  五、考核方式

  河长制考核由分为日常考核、年中考核和年度考核3种。由县委组织部和河长制办公室牵头组织,县直属各相关责任部门配合实施,按照“统一标准”的原则,采用工作汇报、现场检查、查阅台帐资料、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对各河长制工作进行现场考核,对相关台账和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日常考核及通报结果计入年中、年度考核评分。每年7月份进行年中考核,次年1月份进行年度考核。

  考核前,被考核县直属相关责任部门及各级河长应对照考核标准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做好考核准备工作。

  考核评分采用常规考评100分和附加奖励10分复合分制,总计110分。考核结果分四档: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因河湖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或辖区内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考评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设置附加分6分,对于工作有创新、在河长制工作中被树为典型和具有示范意义的,工作成效突出受到省部级、区、市表彰的,每项加2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六、考核分工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河长制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工作,汇总统计、考核结果并报相关会议研究确定。

  县考评办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结果纳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并指导河长制工作的考核。

  县财政局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结果纳入县级生态补偿机制。

相关县级责任单位根据考核方案中的职责分工制定评分标准,并承担相关考核工作。

  七、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评结果纳入乡镇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二)考核结果纳入领导干部年终考核,是年度河长制工作考核主要依据,也是年度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

 (三)对年度任务完成较好、考核靠前的,予以表彰奖励;对年度任务完成较差、考核排名靠后的实行约谈,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考核对象,在考核结果公布10 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由县河长制办公室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提出处理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在全县通报考核结果。

 

泾源县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为确保河长制工作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泾源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河长制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河长制实行属地管理、辖区负责的工作机制。各乡镇党政、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河长制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河长制工作的领导责任。各单位河长制工作的分管领导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未按照河长制的要求,分级明确责任和任务分解的;

  (二)未完成泾源县河长制年度考核内容或阶段性任务;

  (三)未及时发现水环境保护违法违规问题,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制止和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未积极主动协调河道问题整改,经上级督办、通报仍无实质性进展的;

  (四)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水环境保护问题处置失当的;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应问责的情形。 

  第三条 县直单位在落实河长制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 

  (一)制定或采取与水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相违背的措施的;

  (二)违规审批、验收项目的;

  (三)不按泾源县县河长制部门工作职责分工履行相关职责的;

  (四)其他不履行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行为的。

  第四条 问责的方式: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通报批评;

  (四)责令公开承诺;

  (五)停职检查;

  (六)引咎辞职;

  (七)责令辞职;

  (八)免职。

  第五条 对责任人的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有关职责。

  (一)情节轻微,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小的,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较大的,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承诺、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和造成后果重大的,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拒绝改正错误,干扰、阻碍问责工作的;

  (二)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事实真相的;

  (三)对投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按照规定应当从重处理的。

 

 

泾源县河长制办公室河道巡查制度(试行)

  为深入推进县所辖河道河长制管理,促进各级河长制办公室及河长切实履职,根据《泾源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巡查工作由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巡查人员从各成员单位抽调。

  第二条 巡查对象为县管辖范围内实施河长制管理的全部河流。

  第三条 巡查方式分定期与不定期巡查两种形式。定期巡查,每月2次,月初和月中各一次;不定期巡查,根据群众举报或工作需要开展。

  第四条 巡查内容主要查看:一、河道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废弃物现象,是否引导群众形成《村规民约》。二、河道水体保洁情况。河流水体是否发黑、发臭、浑浊,河面是否漂浮垃圾等漂浮物。三、河道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是否存在河道内非法采砂、违法设置入河排污口、违法养殖、企业偷排或超标污水排放、河道违法建设等情况。四、河长制公示情况,是否在村镇公共场、河道旁设计公示牌等情况。

  第五条 建立联合巡查执法制度。对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组建由环保局牵头负责的联合执法队伍,重点打击重污染行业企业、污水直排行为和河道违法建筑等的涉水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曝光一批涉及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及环境犯罪的典型案件,加大对违规处置危险物质、涉水环境违法犯罪的查处、打击力度。

  第六条 巡查人员要本着“全面、细致、认真、负责”的态度开展巡查工作,每次巡查要现场填写《河道巡查情况表》,发现问题时,要进行拍照存记录,并提出整改要求,经巡查组成员签字后交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处理。县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在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通报文件报县人民政府,对落实河长制工作进度缓慢、措施不力的乡镇予以通报,通报结果抄送县总河长、副总河长,“绩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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