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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宁财(综)发〔2018〕253号)文件予以转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泾源县财政局
2018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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