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农业机械质量管理,规范我县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提高农业机械化质量水平,维护农业机械所有者、使用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宁夏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和《宁夏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是指根据农业机械投诉者反映的质量信息,依据相关规定有针对性地采取质量调查、产品检测、质量督导、公布投诉处理结果等措施,从而达到解决纠纷,促进农业机械质量提高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泾源县行政区域内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引起的争议。
第四条 凡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等引起的争议,均可向当地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投诉,也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第五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的受理和调解实行无偿服务、属地管理、就近原则。
第二章 投诉监督机构职责和条件
第六条 泾源县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的工作制度和工作安排;
(二)配合当地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地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制度;
(三)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案件,调解质量纠纷,协助上级或其他行政区域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处理涉及本区域投诉案件的调查等事宜;
(四)及时报送当地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信息;
(五)向农民提供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信息和投诉咨询服务。
第七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工作要求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二)有必要的办公以及投诉受理场所;
(三)有投诉电话、照相机、传真机、微机等相应的投诉受理设备和设施;
(四)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八条 从事质量投诉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能力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专业知识;
(三) 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从事农业机械管理工作3年以上;
(四)作风正派、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五)经自治区及以上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培训合格。
第九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的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第三章 投诉受理
第十条 投诉者应是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机械所有者或使用者。
第十一条 投诉者应当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内容至少包括:
(一)投诉者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以及被投诉方名称或姓名、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准确信息;
(二)农业机械产品的名称、型号、价格、购买日期、销售商等信息;
(三)质量问题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故障状况描述以及与被投诉方协商的情况等信息;
(四)有关证据。包括合同、发票、“三包”凭证、合格证等复印件。
(五)明确的投诉要求。
农忙季节或情况紧急时,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以详细记录投诉者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反映的情况并与被投诉方联系进行调解,如双方能协商一致,达成和解,投诉者可以不再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没有明确的质量投诉要求和被投诉方的;
(二)消费者对投诉产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三)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四)在国家规定和生产企业承诺的“三包”服务之外发生质量纠纷的(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缺陷造成人身、财产伤害的除外);
(五)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地方消费者协会或其他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已经受理或已经处理的;
(六)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七)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
(八)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记录并归档。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四章 投诉处理
第十四条 投诉处理应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以消费者和经营者自愿为基础,依据事实进行调解。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鼓励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自愿的前提下自行和解。
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及时将投诉情况通知被投诉方,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3日内进行处理,农忙季节应在2日内进行处理。争议双方经调解达成解决方案的,形成书面协议。被投诉方应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
争议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参加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主持的调解,如因特殊情况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须委托他人代理,被委托人必须向调解主持人递交有效委托书,并出示身份证明。
经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调解达成和解的,由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出具“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调解协议书”。协议书争议双方签字后,加盖农机投诉机构投诉专用章,一式数份,交争议各方并留存。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负责督促双方执行调解协议。
第十六条 需要进行现场调查的,征得投诉双方同意后,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可聘请具有资质的农业机械鉴定检验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其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调解中需要进行检验或技术鉴定的,由争议双方协商确定实施检验或鉴定的农业机械鉴定检验机构和所依据的技术规范。检验或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七条 调查、调解过程中案件涉及到其他行政区域时,其他行政区域所在地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应给予配合。
第十八条 被投诉方对投诉情况逾期不予处理和答复,在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催办三次后仍然不予处理的,视为拒绝处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调解:
(一)争议双方自行和解的;
(二)投诉者撤回其投诉的;
(三)争议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方案的;
(四)被投诉方拒绝处理的;
(五)争议一方已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的;
(六)投诉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第二十条 符合第十九条情况之一的,由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主持填写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终止调解。同时告知争议双方若继续解决问题的其他合法途径。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安季度将当地投诉情况汇总上报自治区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发生群体投诉事件的应当于2日内报告当地农业机械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时上报自治区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发生人身伤亡重大质量事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
第六章 投诉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各级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管理机构对投诉者的个人信息应予保密,投诉材料应分类归档,未经批准,不得外借。
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调离投诉监督工作岗位:
(一)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处理投诉的;
(二)利用投诉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擅自泄露投诉者个人信息或经营者商业秘密的;
第二十五条 投诉处理结果未公布之前,不得泄漏投诉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二十六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对群体投诉、集中投诉、重大质量事故不及时上报,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投诉受理、调解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使之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始终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做到科学、高效、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群体投诉、集中投诉、重大质量事故是指:
群体投诉:10个用户以上对基本相同的农业机械质量问题的投诉。
集中投诉:3件以上对同一种类、同一型号农业机械的同一质量问题投诉。
重大质量事故:指出现机毁人亡,直接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事故。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泾源县农机购置补贴责任追究制度
一、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组织实施部门及个人责任追究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单位的相关部门在购置补贴实施中不按规定程序操作存在违规违法问题的,在全县范围内通报批评,报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购机补贴实施中违规操作的责任人,给予或建议给予行政处分,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二、生产企业的责任追究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可向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反应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二)不按规定的配置提供补贴产品的,或者降低补贴产品配置变相涨价的;
(三)虚抬产品销售价格的。
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上级农机管理部门建议取消其所有产品在本县的补贴资格,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给农民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组织或参与倒卖补贴机具的;
(三)以虚假购机信息,以小套大,一机多票,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回收补贴机具等方式套取补贴资金的。
三、经销商的责任追究
经销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可向上一级农机管理部门反应并责令限期整改:
(一)虚假宣传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政策的;
(二)强迫农民购买指定产品的;
(三)为购机农户代办补贴申请手续的;
(四)销售不合格产品,不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和售后服务承诺的 ;
(五)价格虚高,通过不正当手段误导农民购机的;
(六)以减少补贴机具配置,强卖配件等方式变相涨价的。
四、购机户的责任追究
购机者故意倒卖补贴机具从中获利或以虚假补贴资料骗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其补贴机具或补贴资金,且5年内不得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4:
泾源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泾源县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补贴信息系统”)的使用维护、安全管理、优化升级等,确保补贴信息系统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信息系统是指为全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提供信息化支撑的网络操作平台,主要功能包括补贴申请、资格确认、供货销售、资金结算、信息统计、档案管理、用户管理、补贴产品管理等,实现补贴流程网络化、操作便捷化、监管自动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补贴信息系统所涉及的农机、财政部门,列入补贴范围的生产、销售企业和系统开发维护单位。
第四条 各用户应配备必要的软硬件和得力人员,加强监管维护和操作培训,保障补贴信息系统正常运转。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专人操作”的原则。管理员应熟悉购机补贴政策,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和相应的计算机操作技能,设立AB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条 管理员身份的开通、变更均需以书面材料向区级管理员备案。
第七条 管理员主要职责 :
(一)审核补贴信息系统内申请信息,确保与申请材料的一致性、规范性、完整性;
(二)监管补贴信息系统内实施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三)农机管理员需和财政管理员共同做好补贴信息系统与财政资金拨付系统的衔接工作;
(四)对向本区域供货的生产企业、经销商予以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八条 生产企业用户主要职责
(一)及时选择并上报经销商,予以业务指导和实时监管,并承担经销商连带责任;
(二)及时录入销售机具信息,保证其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
(三)主动接受农机、财政管理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八条 经销商用户主要职责
(一)及时录入补贴信息,保证其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
(二)主动接受农机、财政管理员和生产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三章 安全维护
第九条 管理员应定期对补贴信息系统的数据进行备份,补贴数据至少保存10年。
第十条 补贴信息系统实行用户实名制管理,所有用户均应采用实名开通身份,日常操作通过日志记录可追溯。
第十一条 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登陆密码,严格在权限范围内操作,不得冒用其他用户账号登陆和操作;强化保密意识,不得让无关人员查看补贴信息系统内部信息。
第十二条 依据上级补贴政策操作程序变化和工作实际,及时修正更新补贴系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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