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关于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
第十七项整改销号情况公示
根据自治区《关于做好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现对已完成整改的问题情况进行公示。
一、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问题情况
整改任务第十七项: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形式严峻,群众反映强烈,此次督查组收到举报涉及大气污染占比61%。
牵头(责任) 单位:泾源县人民政府
整改目标: 加强大气污染整治,消除不良影响。
整改完成情况:
1.加强监管。组织环境保护部门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废气超标排放违法行为,确保各类大气环境违法问题得到查处。
2.落实责任。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一2017年) 的通知》宁政发(2014) 14号)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蓝天碧永绿色城乡”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6)71号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宁党办(2016)32号)精神。
整改验收情况: 制定了《泾源县从严管理城市十项规定》、《关于加快推进泾源县2016—2018年大气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泾源县“蓝天碧水·绿色城乡”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泾源县环境监管网格化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泾源县2016—2017年冬季大气污染防控工作方案》、《泾源县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办法》,为各项工作开展奠定了制度保障;为全面整治淘汰燃煤锅炉,印发了《泾源县燃煤锅炉调查整治工作方案》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向泾源县环保站)进行反馈。
公示时间2017年12月22日至2017年12月28日,共5个工作日。
受理部门: 泾源县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 0954-5011057
联系地址:泾源县龙潭西街3号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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