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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6/2024-00071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民政局
责任部门
泾源县民政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3-19
名称
关于提高泾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提高泾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4-03-19 来源:泾源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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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力度,办好民生实事,让困难群众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孤儿养育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函〔2024〕12号)、《关于提高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宁民函〔2024〕14号)、《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9〕31号)和《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养育津贴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障水平

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69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483元;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60元提高到51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357元。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不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同步调整。孤儿养育津贴标准和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按自治区最新调整标准执行。

二、保障标准

(一)城市低保标准

1.重点保障类(A类):包括“三无人员”、重残(含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重特大疾病、完全失能人员,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6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90元;

2.特殊保障类(B类):包括部分失能、三四级残疾、单亲劳动力弱等家庭,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5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70元;

3.一般保障类(C类):包括有一定劳动力,因病因灾等原因致贫家庭,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70元。

(二)农村低保标准

1.重点保障类(A类):包括“三无人员”、重残(含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重特大疾病、完全失能人员,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4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10元;

2.特殊保障类(B类):包括部分失能、三四级残疾、单亲劳动力弱等家庭,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30元;

3.一般保障类(C类):指有一定劳动力,因病因灾等原因致贫家庭,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50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分为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全区特困供养机构同时接收城乡特困供养对象,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按照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拨付使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根据户籍情况,按照不低于城乡低保标准的1.3倍发放。经测算,我县集中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由每人每月84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897元;分散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9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63元;集中供养的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45%和75%确定,标准保持不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标准参照自治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30元执行;特困人员丧葬费标准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全区平均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40%确定为7100元/人。

(四)孤儿养育津贴标准

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含艾滋病毒感染儿童)养育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1200元。

(五)残疾人两项补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15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20元提高到130元。

三、执行时间

新的调整标准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3月底前将提标资金差额补发到位。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安排。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是推进落实2024年宁夏政府工作报告民生实事的具体举措,也是我县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工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县民政局、各乡(镇)要把落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放在重要位置,精心谋划做好提标工作,科学核定保障标准,每月及时足额发放保障资金,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发生问题。

(二)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融媒体平台、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大力宣传各项社会救助法规和政策,营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浓厚氛围,特别要将本次提标工作宣传到位,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的爱民之心、惠民之举。

(三)严格制度,动态管理。县民政局、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各项救助政策,规范审核审批程序,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加强政策衔接,定期开展信息比对,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各类预警信息处置,精准实施保障措施,及时发现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保障范围,筑牢防止返贫底线,切实做到补助水平有升有降、保障对象有进有出,体现政策公平、公正。

(四)加强监督,严肃问责。县民政局、财政局要强化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督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社会救助资金,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确保提标政策执行不走样,真正惠及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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