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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5/2019-00075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5-28
名称
关于印发《泾源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泾源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19-05-28 来源: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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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8部门联合印发了《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教体艺〔2018〕3号),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按照《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宁卫发〔2019〕77号)》要求,我县制定了《泾源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1.泾源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实施方案

2.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2019年5月28日

附件1

泾源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

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9〕9号)、自治区教育厅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教体卫〔2019〕63号)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印发《宁夏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重点任务委内分工方案》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落实好项目工作,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方案。

一、项目目标

(一)总目标

培养儿童养成科学用眼习惯,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具体目标

1.2019年起0-6岁儿童每年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达到90%以上。

2.到2030年6岁儿童近视率控制在3%左右。

二、实施范围和对象

(一)实施范围:在全县范围内。

(二)实施对象:全县0-6岁儿童。

三、实施内容

(一)广泛开展社会动员及宣传活动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积极宣传推广预防0-6岁儿童的视力健康科普知识,动员社会各界对儿童视力健康给予关注和支持。

(二)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服务

1.初筛: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以下简称 《服务规范》)、《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卫办妇社发〔2013〕26号)要求,在新生儿家庭访视、1-8月龄儿童健康检查、12-30 月龄儿童健康检查、3-6岁儿童健康检查服务时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

对于0-3岁儿童,检查眼睛是否有异常。对于4-6岁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检查视力,并按照《服务规范》要求记录检查结果。散居儿童的视力检查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集居儿童在托幼机构进行。不具备视力检查的托幼机构要委托具有视力检查能力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2.复查:对于初筛视力低下或不良的儿童,应当在2周-1月复查一次。

3.转诊和治疗:按照《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对于眼睛或视力有异常的儿童,应当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并追踪随访转诊后结果。

(三)建立0-6岁儿童视力健康档案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按照《服务规范》要求,为辖区内0-6岁儿童建立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等视力健康档案内容。在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信息系统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模块中及时录入儿童视力检查结果,建立视力健康电子档案。各地要及时与教育部门沟通衔接,使集居的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在托幼机构进行。同时要确保0-6岁儿童健康档案中儿童视力健康档案相关内容在儿童入学时完整、准确、顺利提取,并及时移交教育机构。

(四)开展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信息监测和报送

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对辖区内每年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和监测,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9〕9号)要求,将相关信息报送至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将辖区内数据汇总后按照全国妇幼卫生年报直报系统有关要求,将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人数6岁儿童视力检查人数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人数等统计指标填报至《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卫健统53表)。各地要对辖区内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6岁儿童视力不良检出率汇总统计(辖区内6岁儿童近视率以疾控系统开展的学生近视监测结果为准),强化分析利用,科学推进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

三、组织管理和保障

(一)职责分工

1.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全县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全区0-6岁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专家技术小组。

2.县妇计中心。负责辖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管理、业务培训、健康教育、信息管理、督导检查及质量控制等工作。

3.各级医疗机构。按照《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等技术指南,为辖区内0-6岁儿童提供相应的眼保健和视力诊断、治疗等医疗服务。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登记管理、初筛、转诊、追访及信息上报工作以及眼和视力不良及异常儿童专案管理。

(二)信息管理

县妇计中心负责辖区内0-6岁儿童每年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的信息管理,掌握儿童视力健康情况,定期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信息工作进行质量控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季度将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信息数据送至所在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县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整理、汇总后每季度最后一天上报至自治区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并于年底填报至全国妇幼卫生年报直报系统《七岁以下儿童保健和健康情况年报表》(卫健统53表)中,自治区妇幼保健院每季度将全区工作情况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处。

四、经费保障

0-6岁儿童健康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费用按照全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进行预拨、结算和管理。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0-6岁儿童健康眼保健和视力检查是自治区人民政府负总责的一项工作。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全面加强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工作责任书,其中包括0-6岁儿童健康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逐级签订责任书。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到各级卫生健康工作年终考核体系中,要把0-6岁儿童每年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是否达到90%以上目标任务,作为衡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自治区对不能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市、县(区)在全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对市、县(区)主要领导进行约谈问责。

(二)加强质量控制。为规范0-6岁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工作,各地要加强质量控制频次,以保障0-6岁眼保健和视力检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自治区妇幼保健院负责全区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质量控制工作,每年至少开展1次,市级妇幼保健院至少每半年开展1次,县级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全面的检查及质量控制。各级质量控制结束后要对辖区内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向上级提交质量控制报告和工作报告,不断提高辖区内工作质量。

(三)加大培训力度。县卫生健康局协调各级0-6岁眼保健和视力检查专家会同妇幼保健机构,加大对所辖区域内基层眼科医师、眼保健医师、儿童保健医生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的岗前培训力度,要规范培训内容,对培训考核合格人员颁发结业证书,以提高视力筛查、常见眼病诊治和急诊处置能力和质量。

附件2

儿童眼及视力保健技术规范

一、目的

通过眼保健宣传教育、视力评估和相关眼病的筛查,早期发现影响儿童视觉发育的眼病,及早矫治或及时转诊,以预防儿童可控制性眼病的发生发展,保护和促进儿童视功能的正常发育。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三、内容与方法

(一)时间

1.健康儿童应当在生后28~30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分别在3、6、12月龄和2、3、4、5、6岁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阶段性眼病筛查和视力检查。

2.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

(1)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7天并有连续吸氧(高浓度)史。

(2)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有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

(3)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毒浆体原虫(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

(4)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

(5)出生难产、器械助产。

(6)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

3.出生体重<2000g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应当在生后4~6周或矫正胎龄32周,由眼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

(二)检查内容和方法

1.内容

在儿童健康检查时应当对0~6岁儿童进行眼外观检查,对4岁及以上儿童增加视力检查。

有条件的地区可增加与儿童年龄相应的其它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满月访视时进行光照反应检查,以发现眼部结构异常;3月龄婴儿进行瞬目反射检查和红球试验,以评估婴儿的近距离视力和注视能力;6月龄婴儿进行视物行为观察和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1~3岁儿童进行眼球运动检查,以评估儿童有无视力障碍和眼位异常。

2.方法

(1)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眼睫毛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

(2)光照反应: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

(3)瞬目反射: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4)红球试验:用直径5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20~33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2~3次。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如3月龄未能完成,6月龄继续此项检查。

(5)眼位检查(角膜映光加遮盖试验):将手电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cm处,吸引儿童注视光源;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

(6)眼球运动: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手电灯。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

(7)视物行为观察: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

(8)视力检查: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检测距离5m,视力表照度为500Lux,视力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检查时,一眼遮挡,但勿压迫眼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进行检查。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前一行即可记录为被检者的视力。对4岁视力0.6、5岁及以上视力0.8的视力低常儿童,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的儿童,都应当在2周~1月复查一次。

(三)眼及视力保健指导

1.早期发现,及时就诊 

识别儿童常见眼部疾病,儿童若出现眼红、畏光、流泪、分泌物多、瞳孔区发白、眼位偏斜或歪头视物、眼球震颤、不能追视、视物距离过近或眯眼、暗处行走困难等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到医院检查。儿童应当定期接受眼病筛查和视力评估。

2.注意用眼卫生

(1)培养良好的用眼卫生习惯,包括培养正确的看书、写字姿势,正确的握笔方法,在良好的照明环境下读书、游戏。

(2)儿童持续近距离注视时间每次不宜超过30分钟,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时间每次不宜超过20分钟,每天累计时间建议不超过1小时。2岁以下儿童尽量避免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眼睛与各种电子产品荧光屏的距离一般为屏面对角线的5~7倍,屏面略低于眼高。

(3)屈光不正儿童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眼镜验配机构进行正规散瞳验光,调整眼镜屈光度,不要使用劣质及不合格眼镜。

(4)不要盲目使用眼保健产品,要在专业医师指导下合理、适度使用。

(5)合理营养,平衡膳食。经常到户外活动,每天不少于2小时。

3.防止眼外伤

(1)儿童应当远离烟花爆竹、锐利器械、有害物质,不在具有危险的场所活动,防范宠物对眼的伤害。

(2)儿童活动场所不要放置锐利器械、强酸强碱等有害物品,注意玩具的安全性。

(3)儿童眼进异物,或眼球扎伤、撞伤,要及时到设有眼科的医疗机构就诊。

4.预防传染性眼病

(1)教育和督促儿童经常洗手,不揉眼睛。

(2)不要带领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到人群聚集的场所活动。

(3)社区或托幼机构应当注意隔离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防止疾病传播蔓延。

(四)转诊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予以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1.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和出生体重<2000克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

2.眼睑、结膜、角膜和瞳孔等检查发现可疑结构异常。

3.检查配合的婴儿经反复检测均不能引出光照反应及瞬目反射。

4.注视和跟随试验检查异常。

5.具有任何一种视物行为异常的表现。

6.眼位检查和眼球运动检查发现眼位偏斜或运动不协调。

7.复查后视力,4岁儿童0.6、5岁及以上儿童0.8,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

四、工作要求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在儿童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与其年龄相应的眼部疾病筛查和视力评估,同时进行儿童眼及视力保健的宣传教育工作,早期发现儿童的眼病和视力不良。对筛查出的可疑眼病或视力低常儿童,应当及时转诊至上级妇幼保健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专科门诊进一步诊治。

(二)从事眼病筛查及视力评估工作的医护人员应当接受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三)眼病筛查和视觉行为评估应当在室内自然光线下进行,检查设备为电源能量充足的聚光手电灯、直径5cm左右的红球遮眼板。视力检查设备为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灯箱。

(四)认真填写相关检查记录,进行转诊结局的追访。

五、考核指标

4~6岁儿童视力检查覆盖率=(该年辖区内接受视力检查的4~6岁儿童人数/该年辖区内4~6岁儿童人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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