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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5/2021-00021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5-28
名称
泾源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 奖惩办法(试行)
泾源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 奖惩办法(试行)
日期:2021-05-28 来源:泾源县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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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管理,建立奖惩机制,充分调动起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确保全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全面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妇社发〔2010〕112号)、《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宁夏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宁财(社)发〔2016〕588号)、《2021年宁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泾源县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方案(试行)》(泾卫发〔2021〕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奖惩对象

全县各公共卫生专业机构、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

二、考核奖惩依据

1、《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四条:高度重视项目绩效考核的结果运用,各地要将项目考核结果作为核拨项目经费、核发医务人员绩效工资的重要依据,发挥绩效考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调动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积极性。要不断完善项目考核的奖惩机制,对成绩优秀的,给予奖励;对目标任务落实不到位、整改不积极的,扣减相应的补助资金;对考核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2、《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办法》要求,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方式与方法,发挥考核的引导作用和激励作用,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人员的考核。要将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作为主要考核内容,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兑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经费。自治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自治区复核结果达到合格分(≥80分)以上的县(市、区),自治区全额核拨本年度工作经费;对得分低于合格分的县(市、区),自治区按比例扣减工作经费。兑现补助后结余资金用于奖励自治区复核得分排名前位的县(市、区)。

3、县卫生健康局依据《泾源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方案》进行考核,对考核成绩优秀的给予奖励,对考核成绩靠后、任务落实不到位的扣减相应补助资金,对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不予补助。

三、项目资金的拨付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拨付项目资金。一是项目实施经费拨付。14大类考核结果均实行100分制,凡考核得分在85分及以上的,应得经费按100%拨付,考核前二名的给予适当奖励补助;凡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的,除其得分乘以100作为发放系数,应得经费按其系数计算后拨付;凡季度考核得分在75分以下的扣除其当季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50%。二是项目管理经费拨付。从全县项目实施经费中提取5%,作为项目管理奖励经费,按各单位加权后总分值,从高分到低分综合考虑奖励金额,作为综合绩效奖励,确保全年经费用完。

四、督导检查加减分

因工作成绩突出,迎接国家级检查加3分、自治区级检查加2分、市级检查加1分;工作中有创新,有突出表现相应加分,检查中出现重大问题的依次同等扣减相应得分数,并做出严肃处理或整改。

五、奖惩标准

(一)项目执行机构。每季度按考核结果进行排名,考核成绩优秀,排名前两名的分别给予3万、1.5万元的补助奖励,考核成绩后两名的分别给予2万和1万元的处罚;年度考核前三名分别给予8万、5万、3万元的奖励。对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单位除给予相应的处罚,并作出严肃处理,限期进行整改,同时责任领导向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

(二)项目执行技术指导机构。凡由于项目技术指导单位指导不到位,履职不尽责,导致某乡镇或某村项目执行出现严重的问题,一次性处罚工作经费的60%,同时责任领导向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作出书面检查。分管内的项目单项排名处于全区前五名者给予1.5万元、全市前二名者给予0.5万的奖励;处于全区后五名者给予1万的处罚。

(三)项目实施负责人和责任人。各医疗卫生机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简便可行的奖惩办法,对在项目指导、执行中表现突出的职工或村医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职工或村医作出处罚,并将具体奖惩办法和奖惩结果报卫生健康局党组备案。对当年度考核排名最后2名的项目实施机构负责人由县卫健局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度考核排名最后2名的项目实施机构负责人由县卫健局党组作出组织处理。

(四)其他处罚。根据区市县关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规定,各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绩效考核办法,对执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人员给予一定的增量性绩效补助,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对于县卫生健康局考核时抽到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或村卫生室,若相关项目负责人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在岗的,发现一次处罚100元。对不能完成项目任务的责任人员由本单位做出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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