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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6/2019-00056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审计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12-23
名称
审 计 程 序
审 计 程 序
日期:2019-12-23 来源:泾源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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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国家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四个阶段。

  1、审计机关应根据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对一定时期的审计工作目标任务、内容重点、保证措施等进行事前安排,作出审计项目计划。

  2、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上级审计机关对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每个审计组实施审计前应当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的审计实施方案。

  3、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4、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根据《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泾源县审计局审计监督工作的程序是

  1、根据县人民政府和审计署、审计厅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2、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结束后,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反馈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后,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及时提出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等代拟稿。 

  4、审计组所在部门在向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等代拟稿材料前,应按规定和局领导要求,先提交法规办公室复核。法规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因特殊情况延长复核时间的,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5、审计局在收到审计组所在部门提交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等代拟稿后,应当在30日内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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