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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6/2019-00057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审计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12-23
名称
审计的法律地位
审计的法律地位
日期:2019-12-23 来源:泾源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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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国家审计的法律地位

——《宪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宪法》还规定:审计长为国务院组成人员,审计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国家主席任免。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行政首长为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任免,没有违法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 

——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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