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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6/2019-00060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审计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12-23
名称
泾源县审计局行政职权保留事项
泾源县审计局行政职权保留事项
日期:2019-12-23 来源:泾源县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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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职权

类型

职权名称

职权依据

备注

项目

子项

    其他类别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核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修正)

    第三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71号修改)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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