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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18-19996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泾源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8-04-18
名称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8-04-18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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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统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统字〔2018〕36号

各市、县(区)统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已经2018年3月9日自治区统计局党组第8次党组会通过,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

                                                                                               2018年3月2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有关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统计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统计局(以下简称自治区统计局)采用检查对象随机抽取、统计执法人员随机选定的“双随机”抽查方式(以下简称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对重大国情国力、重大国家统计调查、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涉外统计调查开展的统计执法检查。

第三条 自治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在自治区统计局统一领导下,由统计执法监督处具体组织实施,有关职能处室(办、中心)配合。

第四条  自治区统计局按照统计工作需要,确定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

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部门将统计执法检查领域和范围内所有调查项目的调查对象作为抽取执法检查对象的抽样框,按照事先确定的随机抽取方式,选取检查对象。

第五条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调查对象依法提供统计资料情况;

(二)调查对象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情况;

(三)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并执行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情况;

(四)调查对象依法履行法定填报;

(五)调查对象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情况;

(六)地方和部门执行遵守统计法情况;

(七)地方和部门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情况;

(八)地方和部门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

第六条 涉外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为:

(一)涉外统计调查机构具备资格条件情况;

(二)涉外统计调查机构调查项目开展情况;

(三)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报批与执行情况;

(四)涉外统计调查机构遵守统计法及涉外统计调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

第七条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全国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资源清查等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项目组织实施单位确定。

第八条 自治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以所有普查对象、调查对象为检查对象,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

涉外统计调查以所有国家统计局和省级统计局涉外统计调查许可证的涉外统计调查机构为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九条 自治区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执法人员由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部门从自治区统计执法人才骨干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区域所在地执法骨干除外)。自治区统计执法人才骨干库入库人员必须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适时补充更新。

第十条 随机抽查工作应该制定工作细则。

全国人口普查、全国经济普查、全国农业普查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由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其他重大国家统计调查的随机抽查细则由组织实施单位制定。

国家常规统计调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抽查:

(一)按照自治区统计局党组的统一安排确定抽查对象;

(二)以市为抽查对象的,在确定抽查的市内随机抽取3-4个县(区);在抽中的县(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三)以县(区)为抽查对象的,在确定抽查的县(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四)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根据工作需要,从基本单位名录库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五)对于只在市辖区开展的统计调查,直接在市辖区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六)如果调查对象只在部分市(县、区、市)中,则所有样本地区都是抽查对象。

随机抽取应当使用随机软件,根据工作需要,分层次,对所有被抽查对象进行排序,在当地统计机构负责人的见证下进行。

地方统计调查参照以上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自治区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自治区统计局党组审定;

(二)依据抽查方向从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厉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二条 以市、县(区)为抽查对象的,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再依次对抽中的县(区、市)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以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只对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三条 对每一专业分别以市、县(区、市)和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检查过的,3年内不再重复抽查。但抽查过且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十四条  自治区统计局执法检查原则上采取“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

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自治区统计局批准,可直接进行统计执法检查。

第十五条 对涉外统计调查的双随机检查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治区统计局依照有关要求和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抽查结果。

第十七条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立案查处。

对企业的行政处罚结果,应在企业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式。对统计上严重失信的企业,应在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平台公示企业及其责任人有关信息。对于企业故意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情节严重的纳入部门联合惩戒之中。

对于地方、部门干预统计调查,统计造假作假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据党纪政纪规定给予处分处理。

第十八条 自治区统计局各业务处开展的数据质量检查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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