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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1/2020-00019
文号
泾危改办发〔2020〕1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泾源县住建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3-10
名称
泾源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泾源县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泾源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泾源县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0-03-10 来源: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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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人民政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泾源县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泾源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0年3月10日

 

 

泾源县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项目。

第三条 实施原则:

(一)危房改造坚持即增即改、建新拆,实行动态监管。

(二) 严格危房鉴定及对象认定审核,确保改造对象精准;全面做到信息公开,工作措施精准;

(三) 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主要采取原址翻建、加固改造方式,因户施策,解决贫困户住房安全。

(四)坚持现行标准,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既不降低现行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基本要求,也不擅自拔高建设标准,确保改造既符合农户经济条件又满足使用需求,不增加农户经济负担。

(五)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积极引导符合政策支持条件的贫困户应改尽改。

(六)坚持扶贫与扶志扶智相结合,发动群众自觉自愿实施危房改造,充分发挥农户资金投入和组织建设的主体作用,确保危房改造顺利推进。

 

第二章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的确定

第四条 危房改造对象确定要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于常年居家外出,现在返村后无安全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不足的贫困户,且本户之前未享受过危房改造政策,现满足自治区危房改造政策,通过县危房改造整合资金解决。之前享受过危房改造政策的,通过社会捐助资金解决。

(二)对于享受过危房改造政策,但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无安全住房或住房面积不足,经鉴定为C级或D级危房的,自己又无能力解决安全住房的贫困户,C级危房实行加固, D级危房进行拆除重建,危房改造资金通过社会捐助资金解决。

(三)对于享受过危房改造政策,又因婚因育造成人均住房面积不足的家庭,自己又无能力解决住房面积不足的贫困户,通过社会捐助资金解决。

第五条 申请程序:

(一)村民申请或村组提名,经村民小组代表会议讨论确定,讨论结果在村小组公示。

(二)对村小组公示无异义的申请户,村小组将小组公示结果报村委会审核评议,在村级进行二级公示。

(三)村委会对村级公示无异议的申请户报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对村级公示结果进行再审查,确定建房对象和救助标准后,提交乡(镇)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审定,在乡镇进行三级公示。

(四)乡(镇)公示无异议,将确定的改造花名册报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民政、残联、扶贫办、审计、财政等危房改造成员单位,逐户对已公示的危房改造对象进行核实。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六条 危房改造建设原则:房屋建设以砖木结构为主,符合国家抗震规范和房屋建造技术及《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和农民安全住房要求。改造的房屋要设有卫生厕所、厨房,确保改造后的住房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同时为改善人居环境、引导群众养成文明卫生习惯等打好基础。

第七条 建设标准:

(一)屋面:双坡屋面,木椽木檩,屋面用红砖红瓦或红砖蓝瓦,屋顶木椽小头直径不小于6厘米,椽间距不大于20厘米,脊檩小头直径不小于20厘米,坡檩小头直径不小于18厘米;

(二)圈梁:钢筋混凝土现浇上、下圈梁,上圈梁截面为240×240毫米;下圈梁截面为370×370毫米;配筋、转角及钢筋搭接处主筋为4Ф12,箍筋为Ф6200

(三)构造柱:在4个墙角各设1个构造柱(240×240毫米),主筋为Ф14,箍筋为Ф6200,两端箍筋加密,间距为@100

(四)墙体:墙体用粘土机砖、M5水泥砂浆砌墙,外墙厚度37厘米,隔墙厚度24厘米,墙体转角处必须加筋咬茬砌筑;

(五)地基:基槽开挖至±0.000以下1米,外墙基槽宽0.9米,内墙基槽宽0.7米,无异常情况,方可施工。3:7灰土垫层厚30厘米,砖基础高100厘米,地圈梁,砖基础用M10水泥砂浆、MU10机砖砌筑。

第八条 面积管控:严格执行《宁夏农村危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原则上13人户控制在40-60平米,1人户不低于20平米,2人户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九条 项目开工后,在基础、地圈梁、墙体三个关键子项建设过程中由乡村负责人必须到现场验收,并填写《农户危房改造质量监督卡》。

第十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乡(镇)要组织相关负责人员,落实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制度,不定时的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发现质量、安全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处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质检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一条 各乡()现场负责的工程技术人员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导则》和有关强制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监督管理,重点加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过程的监管,杜绝偷工减料、降低建设标准的现象。

第十二条房屋建成后,由乡镇进行自验,形成自验报告,并将结果报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由住建局牵头,组织发改、财政、民政、自然资源、扶贫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逐村逐户进行复验。

 

第五章 严格政策标准

第十三条  严格补助标准:

(一)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关于调整农村危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分类和提高补助标准的通知》(宁建发〔201741号)文件要求,针对未享受过危房改造政策的建档立卡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每户补助30000, 其他贫困户每户补助15000元。

(二)针对享受过危房改造政策、住房面积不够的“四类重点对象”和其他贫困户,按照1人户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米,补助资金10000元;2人户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米,3人户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40平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补助资金15000元。

第十四条 补助资金支付:

(一)对未享受过危房改造政策,符合自治区建设标准的贫困户,县级验收合格后由乡镇造册,报县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通过农户“一卡通”支付。

(二)社会捐助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由乡镇统一进行支付。

第十五条 要加强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管理,坚决杜绝套取、骗取、重复享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对于违规享受或骗取、套取危房改造资金的由纪检部门严肃追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3月1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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