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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19-00067
文号
泾政办发〔2018〕129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1-02
名称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人畜安全饮水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供水价格的通知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农村人畜安全饮水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供水价格的通知
日期:2019-01-02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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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农业水价形成机制,提高政府定价透明度,充分发挥价格机制调节作用,有效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94号)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农业水价综合实施方案》(固政办发〔2017118号)要求,在严格履行听证程序后,经县委和政府研究同意,对我县农业用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农村人畜安全饮水用水价格

农业自流灌区用水价格为0.25/ m3;农业扬水灌区用水价格为0.45/ m3;农村人畜安全饮水用水价格为0.90/ m3

二、农业、农村人畜用水分级水价

根据自治区发布的农业、农村人畜用水定额标准和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县农业、农村人畜水价改革试点灌区全面实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用水20%(含20%)以内部分加1.4倍收费,超定额用水20%以上部分加3倍收费,即超定额累进三级加价按11.43执行;农业用水定额内免收水资源税,超定额以上部分按相应税额标准征收水资源税。

(一)农业自流、扬水灌区用水分级水价。第一级为0.25/ m3(免税)0.45/ m3(免税);第二级为0.35/ m3(不含税)0.63/ m3(不含税);第三级为0.75/ m3(不含税)1.35/ m3(不含税)

调整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及分级水价表

终端水价(/m3)

分级

农业终端供水分级水价(/m3)

自流灌区

扬水灌区

自流灌区

扬水灌区

0.25

0.45

第一级(免税)

0.25

0.45

第二级(不含税)

0.35

0.63

第三级(不含税)

0.75

1.35

(二)农村人畜饮水用水分级水价。第一级为0.90/ m3(免税)(免税);第二级为1.26/ m3(不含税);第三级为2.70/ m3(不含税)

三、探索实行农业分类水价

探索建立终端用水管理模式,同步开展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试点灌区,有计划、分步骤的实行农业分类水价,以点带面,梯次推进。即粮食作物(小麦、玉米)、一般经济作物(马铃薯、胡麻)、高附加值经济作物(苗木)三种类型在终端用水环节实行差别化水价,分别为0.25/ m30.35/m30.45/m3

农业分类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表

类型

名称

灌溉方式

用水量级(m³/亩)

分类水价(元/m³

不含税水价

粮食作物

小麦、豌豆

管灌

用水量≤170

0.25

170<用水量≤204

0.35

用水量>204

0.75

玉米

滴灌

用水量≤120

0.25

120<用水量≤144

0.35

用水量>144

0.75

一般经济作物

马铃薯

滴灌

用水量≤80

0.35

80<用水量≤96

0.49

用水量>96

1.05

胡麻

畦灌

用水量≤120

0.35

120<用水量≤144

0.49

用水量>144

1.05

高附加值经济作物

苗木

畦灌

用水量≤220

0.45

220<用水量≤264

0.63

用水量>264

1.35

四、实施范围及要求

农业、农村人畜安全用水未完成计量设备的,不执行新调整农业、农村人畜安全饮水用水供水价格。另外,按照自治区、固原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试点要求,选择1—2处灌区工程配套完善、运行管理良好、群众配合支持、用水计量设施配套至最小单元,同步开展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的试点灌区,执行新调整农业、农村人畜安全用水分类水价。

五、执行时间

201911日起执行。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1225


(此件公开发布)     

解读材料链接:关于农村人畜安全饮水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供水价格的通知解读

                              农村人畜安全饮水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供水价格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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