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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19-00101
文号
泾政办发〔2019〕64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19-09-26
名称
关于印发《泾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泾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收费标准》的通知
日期:2019-09-26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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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按照国家、自治区价格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我县依法进行了公告、听证等程序,已经县委和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分类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将生活垃圾分为居民、机关事业团体、餐饮业、商贸娱乐、市场及临时摊点、床位行业、营运车辆、建筑装修等八类。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征收标准

泾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

类别

收费对象

计量单位

拟定收费标准

备注

一、居民

1、常住居民

/·

2.00

按成本1.96/·人及每户平均人口2人核算

2、暂住人口

/·

1.00

二、机关单位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含零时工、合同工)

/·

2.00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限办公区),按在册人数收费

三、餐饮业

饭店、餐厅等餐饮业、蔬菜、水果门店等

50㎡以下

/·m2

0.40

按实际经营场所面积征收

51-100

0.40

101-200

0.30

201-500

0.30

501-1000

0.20

1000㎡以上

0.20

四、商贸业、休闲娱乐业、其他营业网点等

服装、百货、家具、药品、家电、建材等商业门店,照像、打字复印、美容美发、咨询、洗浴、网吧、水吧、茶楼、棋牌室、个体诊所、KTV、歌舞厅等服务业,汽车、摩托、家电等修理业,各类专业市场

50㎡以下

/·m2

0.40

按实际经营场所面积征收

51-100

0.40

101-200

0.30

201-500

0.30

501-1000

0.20

1000㎡以上

0.20

五、市场及零时摊

市场及沿街临时百货、瓜果蔬菜、烧烤等摊点

/·摊位

1.00

不包含医疗垃圾

六、有床位的行业

宾馆、旅社、招待所

/·床位

1.00

医院

/·床位

0.50

七、营运车辆

1、大中型客车

/·

10.00

2、大中型货运车辆

/·

6.00

3、市内出租小客车、公交车

/·

3.00

八、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等

各类建筑、装修、渣土

/

25.00

垃圾收集和运输单位成本41.81/吨和处理单位成本6.74/吨核算

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的垃圾

/

5.00

三、征收范围

凡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所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社会垃圾处理费。

、享受免征和优惠政策范围

(一)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及托管中心等社会福利机构;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抚对象等;

(三)残联认定的残疾人户;

(四)城市公交;

(五)学校按照机关单位标准的50%收取,列支经费支出(按在册的教职工人数);对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学生免收。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101日执行。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923


解读材料链接:《泾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图解

         

              关于印发《泾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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