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9号)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文件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应以保障公共环境卫生和人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为宗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按照国家、自治区价格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政策的规定,我县依法进行了公告、听证等程序,已经县委和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分类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将生活垃圾分为居民、机关事业团体、餐饮业、商贸娱乐、市场及临时摊点、床位行业、营运车辆、建筑装修等八类。
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征收标准
泾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 |||||
单位:元 | |||||
类别 | 收费对象 | 计量单位 | 拟定收费标准 | 备注 | |
一、居民 | 1、常住居民 | 元/月·户 | 2.00 | 按成本1.96元/月·人及每户平均人口2人核算 | |
2、暂住人口 | 元/人·月 | 1.00 | |||
二、机关单位 |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含零时工、合同工) | 元/人·月 | 2.00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限办公区),按在册人数收费 | |
三、餐饮业 | 饭店、餐厅等餐饮业、蔬菜、水果门店等 | 50㎡以下 | 元/月·m2 | 0.40 | 按实际经营场所面积征收 |
51㎡-100㎡ | 0.40 | ||||
101㎡-200㎡ | 0.30 | ||||
201㎡-500㎡ | 0.30 | ||||
501㎡-1000㎡ | 0.20 | ||||
1000㎡以上 | 0.20 | ||||
四、商贸业、休闲娱乐业、其他营业网点等 | 服装、百货、家具、药品、家电、建材等商业门店,照像、打字复印、美容美发、咨询、洗浴、网吧、水吧、茶楼、棋牌室、个体诊所、KTV、歌舞厅等服务业,汽车、摩托、家电等修理业,各类专业市场 | 50㎡以下 | 元/月·m2 | 0.40 | 按实际经营场所面积征收 |
51㎡-100㎡ | 0.40 | ||||
101㎡-200㎡ | 0.30 | ||||
201㎡-500㎡ | 0.30 | ||||
501㎡-1000㎡ | 0.20 | ||||
1000㎡以上 | 0.20 | ||||
五、市场及零时摊点 | 市场及沿街临时百货、瓜果蔬菜、烧烤等摊点 | 元/天·摊位 | 1.00 | 不包含医疗垃圾 | |
六、有床位的行业 | 宾馆、旅社、招待所 | 元/月·床位 | 1.00 | ||
医院 | 元/月·床位 | 0.50 | |||
七、营运车辆 | 1、大中型客车 | 元/月·辆 | 10.00 | ||
2、大中型货运车辆 | 元/月·辆 | 6.00 | |||
3、市内出租小客车、公交车 | 元/月·辆 | 3.00 | |||
八、各类建筑、装修垃圾、渣土等 | 各类建筑、装修、渣土 | 元/吨 | 25.00 | 垃圾收集和运输单位成本41.81元/吨和处理单位成本6.74元/吨核算 | |
自行清运到指定地点的垃圾 | 元/吨 | 5.00 |
三、征收范围
凡在本县城区范围内所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社会垃圾处理费。
四、享受免征和优惠政策范围
(一)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及托管中心等社会福利机构;
(二)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优抚对象等;
(三)残联认定的残疾人户;
(四)城市公交;
(五)学校按照机关单位标准的50%收取,列支经费支出(按在册的教职工人数);对学校学生和幼儿园学生免收。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执行。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3日
解读材料链接:《泾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图解
关于印发《泾源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