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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20-00030
文号
泾政办发〔2020〕21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4-01
名称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 泾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 泾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0-04-01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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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20〕8号)精神,现就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水平

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560元提高到60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420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800元提高到456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266元。

二、执行时间

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要求,新标准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三、提标标准

(一)农村低保提标。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施保,经核算,农村低保由现行标准提高标准后,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达到自治区规定标准。调整的标准为:

1.重点保障类(A类):保障对象无收入来源,因重病、重残或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常年陷入特别困难的家庭,保障标准由每人380元/月提高到450元/月;

2.基本保障类(B类):保障对象无收入来源,因病、因残或其他原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自理能力,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保障标准由每人290元/月提高到330元/月;

3.一般保障类(C类): 因病、因残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人均收入暂时性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一般困难家庭,保障标准由每人210元/月提高到240元/月。

(二)城市低保提标。根据我县目前在册给予保障的城市低保对象基数,经核算,城市低保由现行标准提标后,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略高于自治区规定标准。调整的标准为:

1.重点保障类(A类):包括因重病、重残或其他原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生活常年陷入特别困难的家庭,保障标准由每人560元/月提高到600元/月;

2.基本保障类(B类):包括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保障标准由每人480元/月提高到520元/月;

3.一般保障类(C类):因病、因残或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人均收入暂时性低于当地保障标准的一般困难家庭,保障标准由每人360元/月提高到400元/月。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站位。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2020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民生实事,也是巩固提升我县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举措。县民政、财政部门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科学核定低保对象分类保障标准和补差金额,优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及时补发1-3月提标补助资金差额, 确保低保资金按月足额发放到位。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各项政策法规,规范低保审核审批程序,加大动态管理,精准实施困难群体保障措施,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切实体现政策公平、公正。

(二)加强政策衔接。低保标准提高后,要进一步做好农村困难群体综合保障工作,民政局、各乡(镇)要紧密配合抓紧核对低保系统人口数据,查漏补缺、查短补齐,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充分发挥低保兜底作用,防止困难群体脱贫人口返贫。要积极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的双向衔接,实现农村低保和扶贫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覆盖。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公众号等形式,加强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特别要及时将这次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宣传到位,把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惠民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民政、财政、纪检、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低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到位。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政策材料链接:一图读懂:泾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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