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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3/2021-00038
文号
泾政办发〔2021〕61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水务局
责任部门
泾源县水务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11-22
名称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源县用水权确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源县用水权确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11-22 来源:泾源县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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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泾源县用水权确权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11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泾源县用水权确权实施方案


根据自治区“四权”改革统一部署和《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的通知》(宁水权改发〔20211号)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用水权改革,明确用水权确权范围、对象及期限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自治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第四次推进会精神,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市场化为方向,立足自治区水情特性和工农业用水实际,创新思路、因地制宜、因情施策,全面开展用水权确权,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用水权确权体系,提高用水户节水和交易的积极性,盘活水资源存量,实现水资源有效保护、高效节约、合理流转,以有限的水资源支撑全县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总量控制,定额管理。坚持“以水定地、以水定产”,以自治区“四水四定”管控方案用水总量及产业规模为控制上限,结合自治区颁布的用水定额标准体系,合理确定工农业确权单元和水量。

2.统筹兼顾,公平公正。立足区域实际,统筹现状与发展用水、生产与生态用水、人口与产业布局、取水与耗水关系等,充分考虑水源条件、灌区类型、节水水平,统一采用定额法进行确权,确保确权工作的协调性、针对性和公平性。

3.明晰权责,保障权益。本次确权坚持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的原则,仅对用水权进行确权,明确工农业用水户对水资源的使用、收益、转让等权力,以及节约保护水资源的责任和义务,实现权力和义务相统一。

4.丰增枯减,计划管理。以本次确权水量为基础,依据地表水年度来水量和自治区调度计划,按照“丰增枯减”的原则对年度实际配水进行计划管理。

5.政府主导,公众参与。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由政府主导,统筹乡镇,分步实施,充分发挥政府在水权确权中的主导作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合力推进;充分发挥取用水户和用水单位的作用,扩大公众参与,提高水权水市场建设的社会认知度和参与度,形成政府社会共同推进水权水市场建设的局面。

(三)工作目标。2021年底,详细调查研究完善优化配置水资源,以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控制条件,完成区域内生活、生态、生产等行业水量分配,对工业和农业用水完成水权确权发证,强化水资源使用权用途管制,实行水资源使用权动态管理,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逐步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监管有效的水资源产权体系。

二、用水权确权的内容和方式

(一)确权主体及责任

泾源县管辖范围内的用水户用水权确权。

(二)确权范围及对象

1.确权范围:全县7个乡镇91个行政村(大湾乡13个、泾河源镇13个、新民乡11个、兴盛乡9个、六盘山镇16个、黄花乡11个、香水镇18个)灌溉面积15.54万亩,六盘山林业局12个林场,规模化畜禽养殖业42家,工业22家。
2.
确权对象:本次确权仅对生产用水进行确权,生活和生态用水不确权到户,生产用水包括农业、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按照水源划分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3.
确权总量:用水权确权总量为自治区“四水四定”管控方案分配给泾源县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0.19亿m3。确权的农业和工业用水总量不得超过“四水四定”管控方案分配的相应水量,确权的地表水和地下水不得超过“四水四定”管控方案分配的相应水量。
4.
确权单元:
1)农业用水权确权到村组或最适宜计量单元、管理到村、有条件的确权到村,对土地流转的农业用水权确权给农户所在村;
2)工业用水权确权到工业企业;
3)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确权到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规模化指标参照农业农村部规模养殖场标准:生猪存栏
3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牛存栏10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以上。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参照《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猪当量进行换算。
5.
确权期限:农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有效期为5年,起止期与国家5年规划相一致;工业企业用水权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0
(
)确权方法

1.确定可分配总水量。收集整理全县社会经济、水文水资源、供水与用水现状等详细资料,分析区域内地下水、地表水、域外调水等各种水源情况,以自治区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为限定条件,确定全县内地表水和地下水等不同水源的可分配总水量。

2.明确各行业水量分配。要以全区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依据,统筹考虑城镇化发展、农业生产安全、工业布局等因素,将地表水和地下水各水源的水量配置到全县内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保等行业,并合理预留一定的水量。一是生活用水分配。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按需求配置,予以优先保证。可以现状年人口规模为基数,综合考2022年后城市规模、城镇化率和居民生活水平持续提高的需求和居民用水定额,按农村和城镇人口分别配置。生活用水水量分配后,对城镇供水厂和农村供水工程,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和程序发放取水许可证,对生活用水户不进行确权。二是工农业生产用水分配。工农业用水,重点考虑生产用水可分配水量,工业用水主要为重点企业生产分配水量,农业生产水量是扣除合理的生活、生态、工业和预留水量后的剩余水量。

3.开展农业用水确权。在对乡镇进行确权的基础上,进一步确权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协会、新型经营主体,有条件的乡镇可以进一步确权到用水户;已经确权给农民用水协会或用水户的,要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查缺补漏工作。对农业用水进行确权,要以自治区分配给我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前提,在取()水量调查等已有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农业用水权确权思路与方法

1)确权对象调查。针对农业确权对象,以水库、机井为基础,调查近3灌区现状,包括乡镇、行政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社、灌溉面积基本信息等,分析确权对象现状取()水水源、水量和存在问题。
2)确权面积确定。我县以自治区印发的“以水定地”方案中确定的灌溉面积15.54亩为主,按照自然资源部门第三次土地调查面积,充分考虑灌溉条件、用水属性、灌溉现状等因素,将灌溉面积逐级分解到乡镇、村组及农户,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以此作为本次确权面积。农业用水权确权土地类别见下表。

农业用水权确权土地类别表

土地确权属性

分类

备注

自然资源部门已确权土地

灌溉耕地

用水权确权到村组或最适宜计量单元

灌溉园地

自然资源部门未确权土地

国有已灌溉土地

用水权确权到现状管理单位

自留已灌溉土地

村集体已灌溉土地

用水权确权到

村集体

农户开荒已灌溉土地


村集体、农户开荒已灌溉土地确权到村集体,城乡建设中已征用的土地不予分配水权,弃耕地的用水权可进行市场交易,或由县政府收储。

3)确定净灌溉定额。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参照“以水定地”方案和自治区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中农业用水净灌溉定额确定综合灌溉定额。

农业用水净灌溉定额表 单位:立方米/亩

类别

灌溉耕地

灌溉园地

水田

水浇地

枸杞

其他

园地

区域

扬黄

灌区

畦灌


250-280


230

高效节灌


190-210

200

180

库井灌区

畦灌


125-160


200

高效节灌


100-140

200

150



4)确定高效节灌率。扬黄灌区高效节灌80%,库井灌区高效节灌率90%。根据以上综合目标,统筹已建及规划高效节水灌溉区,合理确定区域内高效节水灌溉面积分布。

5)确定灌溉水利用系数。灌溉水利用系数参照自治区用水权确权指导意见中水利用系数推荐表(见下表)。

水利用系数推荐表

类别

渠系

管道

田间

干渠

支斗渠

区域

扬水灌区

水浇地畦灌

0.88-0.90

0.84-0.87

0.95-0.97

0.84-0.86

高效节灌

0.90-0.94

库井灌区

水浇地畦灌

0.90-0.92

0.87-0.89

0.85-0.87

高效节灌

0.90-0.94


6)确定确权水量。确权单元确权水量=净灌溉用水量/确权单元灌溉水利用系数(其中:净灌溉用水量=确权面积x净灌溉定额,确权单元灌溉水利用系数=确权单元计量点到田间的渠系水利系数x田间水利用系数)。

7)水量平衡分析。将初步得到的农业确权取水总量,与自治区“四水四定”管控方案分配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进行水量平衡分析,最终确定各确权单元的确权水量。确保“四水四定”对应指标全部确权,确权总量不应大于“四水四定”管控方案分配的农业用水总量。

8)确定水源分配。库灌区将水库水按上述方法确定的确权水量进行确权;库井结合灌区,在确定用水权总量条件下,根据水库水来水和实际供水能力情况,优先确权水库水,不足部分确权地下水。

9)核定确权水量并进行公示确认。进一步核定灌区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协会、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等确权对象的确权水量,并进行公示,逐级确认。对公示中存在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各行政村或农民用水协会、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签字确认,由村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经乡镇人民政府汇总、核对、确认后报水务局复核,水务局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审定后,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水利厅审核备案。

10)签订确权协议。我县水资源确权登记7乡镇,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水务局与各乡镇签订水资源使用权确权协议;由县水务局监督,各乡镇人民政府与本行政区域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协会、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等确权对象签订水资源使用权确权协议,明确取()水水源(直开口、泵站、水库、机井等)水量、期限、权利义务、纠纷处理等内容。水资源使用权确权协议样式由自治区水利厅统一制作。

11)明确水权。各乡镇水资源使用权证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水务局发放,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并接受县水务局的监督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本行政区域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协会、新型经营主体、种植大户等水资源使用权证,明确各用水主体的水权。各用水主体对确权水量拥有使用、收益、转让的权力,并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遇特殊情形(如干旱年份),具有管理权限的县水务局可以依法对取用水量予以调整。

12)配套供水计量设施。对于确权发证的,根据灌溉模式、供水条件、管理方式等,科学确定供水计量点,抓紧配套建设供水计量设施,由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和计量。鼓励社会化、专业化队伍投资建设供水计量设施,并通过购买公共服务或使用权的方式,进一步健全供水计量监测网络。

2.工业生产用水确权。对工业生产用水,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在核定许可水量等规范取水许可管理的基础上,发放取水许可证,确认其取水权力。结合取水许可和水权交易工作,进一步完善取水许可制度,健全计量监控设施。


2 工业用水权确权思路与方法

1)确权对象调查。针对工业确权对象,调查收集全县范围内的工业园区、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企业产量、工业产值、供水工程水源、已获得取水许可的许可水量、近3年实际用水量、耗水量等,分析现状取水、耗水水平及存在问题。

2)用水权确权水量及方法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确权水量并核发用水权证。企业确权水量根据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确定,用水合理性分析采用定额法,对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未涉及行业类型,将参考国家及其他省份定额标准,或结合企业现状节水条件及用水情况。
不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在核定许可水量的基础上,发放取水许可证作为权属凭证,确认用水企业的用水权。
a.
现状已取得取水许可的工业企业,按照《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可自行开展用水合理性分析,按照最新核定量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变更。近三年内富余的用水权由政府依法依规进行收储,政府无偿配置的“富余”用水权无偿收回,用水户有偿购买的“富余”用水权由政府有偿收储或进行市场化交易。
b.
未取得取水许可的工业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水资源论证、核定其合理用水量作为确权水量。

3)不同水源分配

对于具备非常规水利用条件的企业,优先配置非常规水不足部分配置新鲜水,本次非常规水暂不确权,只对配置的新鲜水进行确权。

根据“四水四定”管控方案确定的工业不同水源分配指标、实际供水工程条件和近3实际用水情况,进行不同水源用水权分配,并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确权。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首先开展确权对象调查;分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和不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两种情况进行确权,不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进一步分为已取得取水许可和未取得取水许可两种情况进行确权;最后根据“四水四定”管控方案确定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业不同水源分配指标统筹进行水源分配。

3 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确权思路与方法

1)确权对象调查。针对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确权对象,调查收集范围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基本情况资料,包括养殖规模、养殖产值、供水工程水源、已获得取水许可的许可水量、近3实际用水量、耗水量等,分析现状取水、耗水水平及存在问题。
    (2)用水权确权水量及方法。采用定额法进行确权水量计算。养殖规模依据2021实际养殖规模和“十四五”期间养殖规模增速进行综合确定;规模化养殖用水定额依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行业用水定额(修订)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2020)标准进行确定。
     ①
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取用水资源的,按照取水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确权水量并核发用水权证,确权水量根据用水合理性分析结论确定,用水合理性分析采用定额法。
    ②
不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在核定许可水量的基础上,发放取水许可证作为权属凭证,确认用水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的用水权。
     a.
已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按照《关于落实水资源“四定”原则深入推进用水权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开展用水合理性分析,近三年内富余的用水权由政府无偿收回,按照最新核定量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变更。
     b.
未取得取水许可证的养殖企业,依法依规开展水资源论证,核定其合理用水量作为确权水量。

3)不同水源分配
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根据“四水四定”管控方案确定的养殖业不同水源分配指标及实际工程和用水情况,进行不同水源用水权分配,并根据当年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养殖业用水权确权先确地表水,再根据地下水可开采量及供水工程确地下水。

(四)确权流程
      1.
用水权确权。根据上述确权方法确定农业、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
      2.
公示审核。平衡后的用水权确权方案上报市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按照县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审定、公示、印发。
      3.
颁发权力证书。水务局向农民用水合作社、工业企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等颁发用水权证,确权到村组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所在村签订用水权代管协议。用水权证按照自治区水利厅确定的式样,明确取()水水源(直开口、泵站、水库、机井等)、确权水量、权利义务、纠纷处理等内容。对不在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的工业企业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由水务局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核发取水许可证。
      4.
确权对象基本信息录入。由水务局将农业、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确权信息录入全区用水权确权管理平台和数据库。
     5.
明确权利义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协会)及其成员对确权水量拥有使用、收益和转让的权力,并接受水务局的监督管理,对确权前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合同金额包含土地权和水权流转费;对确权后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合同中应分别明确土地权和水权流转费。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和单位对许可水量拥有使用、收益的权力,可以依法转让通过调整产品和产业结构、改革工艺、节水等措施节约的水资源。其中,通过水权交易获得水权指标的工业企业,在符合用途管制等条件下,可以转让其全部的水资源。工业企业和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水资源税,并接受水务局的监督管理。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合作社或养殖大户对确权水量拥有使用的权力,并接受水务局的监督管理。
      三、配套措施

(一)建立用水权确权管理平台和数据库。按照全水权确权数据库建设的要求,在全面完成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基础上,汇总完成全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数据库。对新发取水证的,依法予以公告,并纳入确权登记数据库。

(二)实行水权动态管理

1.健全用水权监测体系。加快推进水资源监控管理系统建设,重点加强灌溉工程、工业用水户的监测计量设施建设,提高取用水计量设施配备率和计量监测能力,为水资源使用权确权及后续监管提供支撑。凡给予水权确权发证的,要配套建设水资源计量监控系统;暂时没有条件建设计量监控系统的,暂不发放水权证。

2.加强水资源统一调度和计划用水管理。对确权后的农业、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依据《水利部关于印发<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水资源2014360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综合考虑确权水量和当年实际来水量,探索开展水资源统一调度和计划用水管理。遇特殊情形(如干旱年份)水务局可以依法对取用水量以调整。

3.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按照生活、农业、工业、生态等用水类型配置和管理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用途管制,提高水资源管理能力和利用效率。水权确权后,权力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取用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须经水务局审批,防止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基本生态需水和合理农业用水被挤占。

)开展制度建设。制定水权确权相关制度管理办法,保证水资源充分利用,避免浪费,使每一滴水都能发挥作用。

(四)做好取水许可证换发工作。水务局对已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结合取水许可证到期延续审批工作,从严核定延续许可水量,换发取水许可证。对没有取水许可证的用水户加快完善取水许可手续,颁发取水许可证。

(五)探索开展水权交易。在确权基础上,鼓励和引导依法开展水权交易,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水资源使用权在地区间、行业间、用水户间的流转,搭建水权交易平台。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投资节水形式回购水权,也可以回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用水协会、新型经营主体)及其成员、工业企业节约的水量。回购的水权,应当优先保证生活用水和重点项目用水;尚有余量的,可以通过市场竞争方式进行配置。

(六)健全用水计量设施。持有取水许可证的工业企业或工业园区,需进一步安装、升级计量监控设施,确保实现实时在线监控,与自治区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按照国家规范安装在线计量设施,接入自治区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否则水务局不予批准取水许可。

、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219月—202110月)

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调查研究,确定确权范围,编制《泾源县水权确权实施方案》,召开水权确权工作会议,对确权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二)实施阶段(20219月—202112月)

1.20219月—10月。完成全工业农业用水对象、数量及取水基本情况、资料收集及整理

2.202110月—202112月。完成取水量统计与平衡,完成农业、工业、规模化畜禽养殖业用水权确权工作,根据确权流程,完成用水权确权、公示审核、权力证书颁发、用水权确权数据录入数据库

有关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县“四权”改革的统一部署,强化组织领导、充分认识用水权确权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协调好资源利用、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关系,处理好农民、企业、政府的权益等,避免因确权不公不到位等引起的系列矛盾。要将用水权确权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指导、协调和监督力度,加强政策支持,及时研究解决确权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确保用水权确权工作落地见效。

(二)加强监测设施建设。水务局要加强取水、排水和水功能区水质水量检测能力建设,配合水资源使用权登记的要求,基本完成取水,排水计量监控设施建设。

(三)强化宣传与监督。各乡镇、各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媒体,以多种方式和途径加大用水权确权工作的宣传报道,扩大社会知晓度和参与率。优化工作流程,为权力人参与确权提供便利。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依法公开用水权确权信息,及时公布确权结果,提高透明度,积极营造有利于用水权确权的良好舆论氛围。

图文解读:

一图读懂:泾源县用水确权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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