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2018年为民办实事要求,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根据自治区民政厅 财政厅《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宁民发〔2018〕11号)精神,现就提高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标水平
按照自治区统一安排,从2018年1月1日起,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提高到56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392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年3150元提高到380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不得低于222元。
(二)提高标准
(一)农村低保提标。根据低保对象的年龄、健康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家庭收入等情况对低保家庭实行分类施保,目前,我县在册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救助对象有13114人,经核算,农村低保由现行标准提标后,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达到251元,略高于自治区核定的财政人均补差水平。调整的标准为:
1.重点保障类(A类):包括“三无”对象、重残、患特重大疾病人员,保障标准由260元/月提高至380元/月;
2.特殊保障类(B类):包括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类家庭人员,保障标准由230元/月提高至290元/月;
3.基本保障类(C类):指有一定劳动能力,因灾因病致贫户,保障标准由160元/月提高至210元/月。
(二)城市低保提标。目前,我县在册给予保障的城市低保对象有1723人,经核算,城市低保由现行标准提标后,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达到392元,基本与自治区核定的财政人均补差水平持平。调整的标准为:
1.重点保障类(A类):包括“三无”对象、重残、患特重大疾病人员,保障标准由440元/月提高至560元/月;
2.特殊保障类(B类):包括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类家庭人员,保障标准由360元/月提高至480元/月;
3.基本保障类(C类):指有一定劳动能力,因灾因病致贫户,保障标准由300元/月提高至360元/月。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201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民生实事,也是完成我县脱贫攻坚任务的重要举措。县民政、财政部门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在重要位置,进一步加强管理,科学核定保障对象分类标准和补差金额,规范审核审批和资金发放程序,优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所需资金,确保将提标后的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到位。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各项政策法规,按照构建标准科学、对象准确、待遇公正、动态管理的低保工作格局,加大动态管理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切实体现政策公平公正。
(二)加强政策衔接。要积极做好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坚持“保重点”和“重点保”,把因残、因灾、因病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作为重点,把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纳入低保范围,发挥低保政策的兜底作用,通过持续加强与扶贫部门工作对接和政策衔接,实现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对农村贫困人口的全覆盖。
(三)加强政策宣传。要加强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媒,加强各项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特别要及时将这次提高城乡居民低保标准宣传到位,把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惠民政策宣传好、落实好。
(四)加强监督检查。县民政、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乡低保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低保资金安全规范运作到位。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解读材料:泾源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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