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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20-00021
文号
泾政发〔2020〕8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泾源县政府办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3-19
名称
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泾源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泾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泾源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0-03-19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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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区市驻泾单位:

现将《泾源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泾源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工作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的目的

为科学、规范、及时、有效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疫情,切实落实好综合防控策略和措施,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方案》《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宁党办〔2020〕6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应急预案>的通知》(宁政发〔2020〕10号)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对准备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1)依法防控、属地管理。国务院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法定乙类传染病,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各乡镇、各部门要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依法依规采取甲类传染病防控措施。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疫情防治工作,各乡镇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履行本乡镇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党政同责。

2)强化机制、积极应对。各乡镇、各部门要落实党政统一领导机制,强化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完善行业上下联动机制,建立乡镇、部门之间合作机制,健全群防群控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有序有效落实疫情综合防控策略和措施,积极主动应对处置疫情。

3)依靠科学,规范处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预案、方案、规范、指南、标准,落实疫情“防、控、治”措施,并根据疫情态势及时调整完善策略。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确保科学、规范处置疫情。

4)公开透明,实事求是。按照有关规定准确、及时、专业地向社会和公众公开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进展。严格疫情报告制度,严把时限要求,不得瞒报、漏报、迟报、误报、谎报。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任何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和公众关切。

2、组织管理

2.1领导机构

为切实做好疫情工作,县委成立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泾源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由泾源县委书记张立君同志任组长,泾源县人民政府县长马威虎同志任第一副组长,县委副书记祁强同志任副组长,县委和县政府相关领导同志为成员。成立泾源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县长马威虎同志任指挥长。

各乡镇、各部门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参照本预案制定本乡镇、部门工作预案,切实落实好疫情防控工作。

2.2工作机构

县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十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高继飞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十个工作组分别为工作指导组,督导检查组、社会管控组、交通管控组、市场管控组、保障组、宣传和舆情引导组、综合工作组、学校工作组和纪律执行组,组长分别由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同志担任。

泾源县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疫情防控综合协调日常工作;负责疫情分析研判,提出防控策略和措施;负责及时向县委和县政府,泾源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指挥部报告情况,提出启动、调整和终止应急响应级别建议;协调并指导乡镇、部门疫情防控工作;负责重要工作的督办和评估;完成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及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专业机构

县人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及基层卫生院等是疫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各专业技术机构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疫情应急处置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处置技术水平,服从行业主管部门的统一指挥,有效开展疫情处置工作。

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救治专家组,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确定县人民医院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治疗定点医院,严格落实“集中病例、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措施。

2.4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纪委监委:承担工作指导组有关任务,做好党中央、国务院及区市县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各乡镇、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履行政治责任情况。

县委办公室:做好疫情防控重大事项统筹协调,牵头开展疫情防控政治督察、工作督查和执行力督查。

县委组织部:承担疫情防控督导检查组任务,重点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各级领导忠诚担当、为民情怀等表现进行评价考验。

县委宣传部:协助做好相关疫情信息、防控措施、科普知识的及时发布,正面回应公众关切,并实时开展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和风险提示;对不实和偏颇言论及时管控,联动公安部门加大对造谣和有关恶意传播者的打击和通报力度;组织各媒体做好疫情防控宣传报道,指导新闻单位法依规发布疫情信息,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县委统战部:指导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必要时所有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对外开放,停止一切宗教活动。

县国安办:及时了解掌握有关疫情信息,避免疫情引起社会动荡。

县委网信办:加强网络管理和舆情监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做好相关部门统筹,协调解决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开展督查督办等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承担县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指导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疫情调查、处置和救治等工作;制定完善工作机制、应急预案技术方案等;按照全县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指导对汽车站、路口临时留验站进行发热病人等筛查、对来自疫区或有发热、咳嗽的人员开展体温检测,对有发热情况的及时采取现场隔离和转诊措施;全面加强发热门诊值班值守和监督管理;对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严密追踪,严格落实集中隔离或居家医学观察措施;督导检查防控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汇总、上报相关工作信息,依法依规及时发布疫情相关信息;组织指导开展专业培训;负责组织开展卫生知识宣教和心理危机干预;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根据防控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等措施和建议;指导学校和幼托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实施红十字会职责,接收捐赠的物资,并对接收的捐赠物资公开去向。

县发展和改革局: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积极争取资金,协调解决紧急救援、应急设施设备;审批应急临时基础设施项目。积极统筹防控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保障,全面掌握防控应急物资保障综合情况,及时了解物资需求动态,协调做好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储备、调拨等工作,保障防控工作正常进行。密切关注粮油市场动态,加强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加强应急成品粮承储企业库存监管,保持合理库存;配合县市场监管局加强商场、餐饮企业监管,人群聚集的商务活动原则上全部暂停或取消。

县教育体育局:加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健全协作联动机制,组织实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开展监督指导,防止疫情在学校、幼儿园内发生、蔓延;做好湖北及重点地区返泾学生信息掌握和共享以及健康告知和风险提示,严密监测学生健康状况;落实假期后学生返校前的健康监测工作;负责被征用学校隔离人员实施设备和日常生活供应品和保障工作,组织现有安保,配合乡镇、民政做好定点隔离点的管控工作;配合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控制措施。

县宗教局:协助县委统战部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必要时所有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对外开放,停止一切宗教活动。

县公安局: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依法查处打击影响和干扰疫情处置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全力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强制隔离医学观察、强制隔离救治等措施;配合做好查验站的各项工作;依照职责根据疫情形势,做好交通道路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严格群众大型活动审批;做好应急物资安全保障;依法查处假冒伪劣物资以及违法案件;依法查处网络有害信息,加大对蓄意造谣的打击力度。
  县司法局:负责监督做好相关法律援助和合法性审查以及防控法律法规的知识宣传。

县财政局:负责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保障,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工伤保险政策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组织落实参与疫情处置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政策。

固原生态环境局泾源分局:负责对疫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进行环境监测,并配合进行处置。加强医疗废物管控。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配合做好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人员、物资及运输工具的“封锁、检查、消毒、报告”工作;保障公路交通畅通,保证药品、设备等紧急物资快速运送;加强承运货物的管理,严禁将疫区可能感染物资运入泾源境内;在汽车站等人员流动集中的场所配备体温检测设备,加强对旅客及其携带、托运物品的检查和控制;在各道路口设置查验点,并组织开展查验工作;畅通信息沟通,做好协调配合;全面开展对乘用公共交通工具人员的检疫、查验;所有公用交通运输工具(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车等)均加大清扫和消毒频次,加强通风管理;在车站及相关宣传平台开展防控宣传,提醒来往旅客注意佩戴口罩,注意眼、口、鼻及手部卫生;并设置健康咨询台,对来往旅客开展体温检测,对有发热情况的旅客或乘客,及时采取现场隔离和转诊措施。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人畜(禽)共患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的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工作;落实定点屠宰厂(场)卫生消毒制度;建立健全溯源追查制度,加强对屠宰登记检查;依法开展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检验、执法监督、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管理等工作;做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含临时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的监督管理。

县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疫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切实加强对辖区酒店、出租屋、农家乐及旅游景点等区域排查摸底,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对武汉等疫区来泾人员主动做好健康管理,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防止疫情传播;及时接收、发布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部门的警示信息,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取消所有室内外大型文化娱乐活动;协助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全县旅游行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和督促检查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根据疫情发展形势,及时协助卫生健康部门做好疫情信息通报和相关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抓好集贸市场监管,严格督促市场落实“日清洗、日消毒、日巡查”卫生制度,及时做好垃圾清理和爱国卫生;做好定点隔离宾馆的管控工作;严格禁止活禽销售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加工、制作和销售;加强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查处各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行为;做好应急疫苗、药品、医疗器械和防护用品储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对应急处置所涉物资的质量监督,严防假冒伪劣产品;根据需要,对导致疫情发生的经营行为采取临时管理措施。

县医保局:负责对所有疫病患者,包括在发热门诊或主动到发热门诊检查的人员,采取临时特殊医保政策,一律实行免费治疗。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野生动物疫病监测、调查和处置工作;协助和配合各乡镇及有关部门做好区域内携带病毒病菌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隔离工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运输、销售野生动物。

县气象局:分析气象因素,为研判疫情趋势提供依据。

武警泾源县中队:协调参与疫情应急处置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涉及疫情处置有关现场控制工作。

泾源县消防救援大队:加强对医院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服务,确保消防安全。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牵头抓好以上对口部门的各项防控举措落实;动员村、社区等基层组织,全面采取防控措施;对辖区外来人员特别是武汉来泾人员开展居家医学观察,对有发热等症状的由专人专车转送县人民医院隔离医学观察。

3.监测预警

充分发挥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体系作用。县医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日常监测工作,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主动搜索可疑发热病例,发现符合疑似病例定义的患者时,按规定和程序报告。

(一)监测点的设置

全县所有乡镇卫生院以上的综合性医疗机构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监测点,按疫情发展需要,可适时调整监测点的设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一级);县人民医院、乡镇卫生院、民营医院(二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和村卫生室(三级);加强疫情监测分析和交流,及时发现通报异常现象,及早采取预防治疗措施。

乡镇卫生院每日下午3时前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定时报告监测情况及医学隔离观察对象动态情况,执行“零报告”制度。其他医疗机构要开展病人筛选,发现有可疑症状的病人要及时向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县疾控中心要及时对各医疗机构报告的监测信息进行调查、核实、汇总、分析,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和市疾控中心报告。县卫生健康局在必要时应组织专家对有关信息进行评估,对发生的事件趋势进行预测,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预防、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规定的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县卫生健康部门在接到疫情报告后要迅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与核实,并在规定时限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二)预检分诊点设置

(1)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预检分诊点,不得用导医台(处)代替预检分诊点。

(2)预检分诊点一般设立在门诊醒目位置,标识清楚,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

(3)预检分诊点要备有发热病人用的口罩、体温表、流水洗手设施或手消毒液、预检分诊病人基本情况登记表等。

(4)经预检查出的发热病人,应由预检分诊处的工作人员陪送到发热门诊,预检人员发现异常或意外情况应及时报告。

(5)预检分诊点实行24小时值班制。

()发热门诊设置

(1)发热门诊要远离其他门诊、急诊,独立设区,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开,要设立醒目的标识;有备用诊室;设隔离卫生间;挂号、就诊、检验、检查、取药等能全部在该区域完成;设立独立的医护人员工作区城,医护人员有专用通道;设置隔离留观室;一旦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发热门诊承担接诊工作的医务人员按一级防护着装。

(2)隔离留观室要标识明显,与其他诊室保持一定距离;分别设立医务人员和病人专用通道;留观患者单间隔离,房间内设卫生间;患者病情允许时,应当戴外科口罩,并限制在留观室内活动。

(3)建立接诊病人登记本。内容包括:接诊时间、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外出史、接触史、诊断、患者去向及接诊医生签名。

(4)建立终末消毒登记本。内容包括:空气、地面物体表面及使用过的医疗用品等消毒方式及持续时间、医疗废物及污染衣物的处理等,最后有实施消毒人和记录者的签名,并注明记录时间。

(5)发热门诊(室)医务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

(四)疫情信息处理

各监测点医疗机构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监测和报告,及时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学观察病例数、疑似病例数、临床诊断病例数、实验室确诊病例数、疑似转为临床诊断病例数、死亡病例数、治愈病例数、仍隔离治疗数、排除病例数、排除疑似病例数有关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评估,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五)疫情的调查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必要时请求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支持,流调工作原则上要由两名流调专业人员共同完成。流调信息要及时向收治病人医院反馈,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调查时,要追踪调查该病例的所有密切接触者,掌握密切接触者与病人的关系、与病人接触的时间、地点、接触方式等,并做好记录,同时报请县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实施隔离医学观察。

流行病学调查的质量控制和评价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负责。

(六)医学观察和隔离治疗

监测点医疗机构发现不能排除病例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请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不能排除可疑的,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进行调查会诊。经会诊认为是疑似病例、临床诊断病例和实验室确诊病例的,由医疗机构的专人专车转送至市人民医院定点医疗机构隔离治疗;经会诊认为是留院观察病例的,县人民医院隔离治疗,疑似病例由固原市人民医院进行隔离治疗。

对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密切接触者,要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在对病人、疑似病人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时,若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拒绝合作的,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协助有关单位采取强制隔离措施。

(七)消毒处理

疫点、疫区的确定及采取的控制措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医院门诊、急诊、病房和放射科、转运病人的专用救护车、病人住所、公共场所等的消毒处理工作,要按照有关消毒规定执行。

(八)医疗救治

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发生时,应当立即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医疗救治调度指挥中心和专门医疗救治网络,确保病人及时得到接诊、收治和转运,全力救治重症病人,提高治愈率,降低病死率。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疑似病例由县人民医院专人专车转至固原市人民医院,确诊病例由固原市人民医院转至自治区第四人民医院救治。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主动收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相关信息,及时研判疫情对公众身心健康的危害程度并做出预警。

县卫生健康局接到预警信息报告后,组织专家进行会商研判,对可能引发较大、一般级别疫情的预警信息,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向县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汇报并向各乡镇、各部门(单位)通报,督促和指导做好疫情防控处置工作;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级别疫情的预警信息,要提出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的建议并及时报告县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指挥部研究同意后,向各乡镇、各部门通报,督促落实策略措施。

4.应急响应

4.1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重大传染病疫情分为符合特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疫情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一般级别:自治区境内出现输入性病例和国内去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现聚集性疫情

2)较大级别:自治区境内输入性病例超过10例或出现本土感染病例。

3)重大级别:自治区两个以上的市出现本土病例,或在一个市出现聚集性病例,疫情存在扩散趋势。

4)特别重大:自治区出现社区流行或多点暴发,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4.2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l级、IV级,依次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级别的疫情。

(1)Ⅳ级响应。发生一般级别疫情时,按自治区要求启动Ⅳ级响应,在防范准备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主动搜索防输入,控制源头防扩散,集中救治防死亡”防控策略。主要落实以下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对发现病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例标本采集和密切接触管理,及时向县委和县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上报各类信息,并全力救治患者,同时加强医务人员防护,防止院内感染发生。医疗卫生机构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搜索可疑发热例,对疫区来泾可疑发热病人及时专人专车护送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提高公众防病意识和技能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环境卫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导做好对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的通风和消毒工作,根据疫情进展,及时向社会公布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情况。

加强农贸市场管理,定期巡查巡严厉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活动。

视疫情在汽车站和出入泾源的高速干道、省道出入口设置体温查站,建立医学观察点,排查可疑发热病人。

指导学校切实落实传染病防控措施。

做好密切接触者追踪、管理,严查野生动物非法贩运活动。

一定程度上控制大型集会管理,控制规模,减少频次。

全面落实病例救治保障政策。

(2)Ⅲ级响应。发生较大级别疫情时,按自治区要求启动Ⅲ级响应。

IV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及时调配疫情防控、医疗救治等相关资源,充实专业救治队伍,做好流行病学调查。

加强市场管理,开展市场环境卫生大整治建立市场有关物品进入查验制度:强化活禽市场监管,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加强网络管理和舆情监测,正确引导社会舆情。

(3)Ⅱ级响应。发生重大疫情时,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启动Ⅱ级响应,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

关闭与疫情相关农贸市场,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视情在一定程度上管控省际长途班车,重点抓好高速公路出口人员提问检测。

进一步加大农贸市场监管,组织开展打击野生动物非法交易贩运专项行动。

启动重点学生病例排查。

按照“非必须、不举办”的原则,进一步控制大型集体活动。

依法加强对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管控,公安机关做好隔离区域社会维稳工作。

(4)I级响应。发生特别重大级别疫情时,按照自治区的要求启动I级响应的决定。在级响应的基础上,重点抓“防、控、治”三个环节。做好以下工作:

县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统筹全县一切综合防控资源阻击疫情。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联防联控责任,强化统筹协调,加大督导指导,加强人员配备,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保障。

全面做好患者救治。对所有疫病患者,包括在发热门诊或主动到发热门诊检查的人员,采取临时特殊医保政策,一律实行免费诊疗。

全面抓好排查工作,坚持全防全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建立以村委会、居委会为主的防控工作组织体系。对2020年I月15日以后进入泾源境内人员实行网格化、地毯式排查管理,特别是对疫情高发地区来泾人员,建立台账,一一检查,从严落实定时测量体温、居家医学观察、隔离诊断治疗等措施。对2020年春节前外出旅行、未返乡人员及未上班的公职人员,由居住地乡镇、社区通知就地在旅行居住地居家观察。做好县外务工人员返回的疫情监测排查管理。

在所有客运站、重要路口设立查验站,对进入泾源所有人员和车辆(含客车、货车、特种车辆等)实施现场查验,逐个检测旅客体温,逐车进行消毒和检验检疫,严防死守一切可能的传播渠道。视情暂停往来泾源的省、市际长途班车。

暂时取消一切大型群众活动,暂时关闭所有旅游景点及歌舞娱乐、游戏游艺、影院、网吧等场所,暂停文化馆、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及寒假期间校外教学等服务,引导群众暂停聚餐聚会、走亲访友。从2020年1月24日开始,所有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对外开放,停止一切宗教活动。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出入口实施24小时管控,严格落实清洁、消毒、通风措施,坚决禁止活禽销售,严厉打击非法贩运、售卖各类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各类会议尽量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

全面加强学校疫情防控管理,各类学校禁止校外人员进入,对湖北籍在泾就读的学生不得提前返校,返校时间由学校统一通知。春季开学时全县所有学校、幼儿园要实施校门测温管理。视情推迟学校开学时间。

全面保障应急物资,备足备好药品、医疗器械、检测试剂等物资,财政部门要为疫情防控提供资金保障。全面稳定市场供应,加强公众防护用品、食品蔬菜等户品的储备调度,确保各类物资供应充分、市场平稳。密切监测口罩、消毒消杀用品等供销情况,对趁机制假售假、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行为,坚决从严从快查处。

全面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信息,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引导公众不信谣不传谣。多渠道宣传疫情防护知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动员全社会对不遵守相关规定的人员进行举报,依法对违规者追究责任。举报电话: 12320、0954-5011742(泾源县卫生健康局应急值班室)。

4.3响应的调整与终止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应急响应。

4.4后期评估

疫情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结果报县委、县政府和区市卫生健康委。

4.5善后处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区市有关规定,表彰奖励在疫情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人员。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补偿。对在疫情防控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保障措施

5.1经费保障

县财政部门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足够的资金保障。

5.2物资保障

县人民政府建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物资储备机制。县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提供辖区内应急物资储备编制计划。

疫情发生时,县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征用社会物资并进行统筹使用。

5.3法治保障

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出台相关制度,保障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5.4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群众猜疑引起恐慌。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积极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科普、普法工作,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预防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普及传染病预防知识,提高全民卫生意识。

6.督导检查

县委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指挥部负责督查全县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乡(镇)应对疫情领导工作机构组织督查本地区疫情防控准备工作,督查评估结果应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并报告自治区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7.附则

本预案由县应对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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