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泾源县审计“八不准”外勤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泾源县审计“八不准”外勤经费管理办法》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泾源县审计“八不准”外勤经费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审计工作绩效,确保审计人员依法、科学、文明、廉洁、高效审计,根据《审计署、财政部关于切实保证地方审计机关经费问题的意见》(审办发[2007]41号)、审计署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审计厅“八不准”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泾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泾政办发〔2014〕67号)等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八不准”外勤经费是指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任务期间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并应由本单位报销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和杂费等。
审计外勤是指执行项目审计、审计调查、专案审计、审计复议、工作检查及辅助审计等工作任务。
项目审计、审计调查、专案审计包括:审前调查、审计检查、审计结果落实和审计文书就地送达等。
第三条 执行审计任务发生的各项工作费用,审计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在本单位给予报销。
第四条 外勤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审计组在本县境内实施审计,每个工作日每人计发外勤经费60元,审计组长、主审70元;享受外勤经费补助人员,下乡审计时不再享受下乡补助。
第五条 审计人员参加其他单位牵头组织的联合检查
组、专案组或配合其他单位工作的,费用原则上由牵头单位解决,解决不了的,牵头单位出具书面证明后,参照《泾源县审计“八不准”外勤经费管理办法》及《泾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条 审计工作量管理
(一)审计工作量由法规审理负责人、办公室严格按照《泾源县审计局审计工作流程及责任清单》,统一进行管理。
(二)各审计组要严格编制审计实施方案,拟定实施项目的实际工作量(人数、天数),须经法规审理负责人和分管副局长审批,需调整方案增加工作量的必须经局长审批,审计实施方案(包括调整后的方案)送法规审理负责人和办公室留存、备案。
(三)审计工作量的确定,即审计过程中从审计进点日开始至出具审计报告、决定日止。
(四)各审计组要加强绩效管理,树立节俭意识,按时完成审计任务。
第七条 外勤经费的报销
按月统计,每月审计工作结束后10日内,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填写《泾源县审计局“八不准”外勤经费报销单》,经办公室、法规审理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各审计组根据审计实施方案规定的时限,必须保质保量完成审计任务。
第九条 审计组、办公室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加强
对审计人员的出勤考核。审计人员在公休假、事假、病假、产假、婚丧嫁娶假期期间,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泾源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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