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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21-00003
文号
泾政办发〔2020〕70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12-20
名称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泾源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及自然灾害 风险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泾源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及自然灾害 风险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0-12-20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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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区市驻泾单位:

《泾源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及自然灾害风险排查整治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落实。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5日


泾源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及自然灾害风险

排查整治方案


    根据党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安排部署,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及自然灾害风险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0〕42号)要求,结合我县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过程中的农房调查和抗震性能评估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深刻汲取事故教训,突出重点,举一反三,远近结合,标本兼治,依法依规有序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及自然灾害风险排查整治,及时消除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提升抵御自然灾害风险能力,着力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居住环境,为推动乡村振兴、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打好基础、贡献力量。

    (二)基本原则

    筑牢安全底线。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有险必排、有危必除,迅速开展排查整治,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坚持统筹结合。提升利用信息系统,对农村各类房屋安全隐患和灾害风险一并排查,按照“适用、安全、经济、绿色、美观”原则,科学实施整治,避免多头调查、重复浪费、增加基层负担。

    严格落实责任。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坚持产权人(使用人)主体责任,落实乡(镇)属地管理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以县级为落实主体,以乡(镇)为排查主体进行整治。

    分类有序推进。把握建筑结构用途、产权归属和安全隐患风险特点,合理划分农村房屋排查整治类型,边排查、边建账,边整治、边销号,有序推进工作开展。

    长效规范治理。完善农村房屋规划、建设、使用、管理法规制度、标准规范,强化基层管理机构和力量,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安全隐患风险管控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在利用一个半月时间完成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摸底排查基础上,于2021年6月15日前基本完成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安全隐患风险整治,同时基本完成其他农村住房(指一户一宅的单独住房)、集中安置和开发建设楼房住房、公共建筑和生产经营性用房排查,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即查即排即除,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消除排查出的农村房屋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建立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排查整治 

    排查范围:主要是农村群众建设的住房改变用途,用作开办餐饮住宿、超市商店、歌舞娱乐、美容美发、民办幼儿园、私人诊所、手工作坊、仓储物流以及其他经营用途房屋。

    整治措施:一是对符合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要求,但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自然灾害风险的,由产权人(使用人)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加固改造、拆除新建等方式予以整治;构成生产安全隐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二是对不符合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要求的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或取缔。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15日前基本完成排查,2021年6月15日前基本完成整治。

   (二)农村住房排查整治

    排查范围:主要是农村群众建设的一户一宅住房,全面完成全县农村住房调查和抗震性能评估。

    整治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自然灾害风险的房屋,由产权人(使用人)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加固改造、拆除新建等方式予以整治;符合危房改造、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政策的纳入补助范围支持改造建设。

    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查,重大安全隐患风险即查即排即除,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

   (三)农村集中安置和开发建设楼房住房排查整治

    整治范围:主要是农村土地征收、棚户区改造、村镇建设等过程中集中安置,以及房地产开发建设楼房住房,按楼栋进行排查。

    整治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和自然灾害风险的楼栋,由产权单位或乡村集体、物业服务机构利用维修基金和业主集资,采取加固改造、拆除新建等方式排危除险。

    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查,重大安全隐患风险即查即排即除,2023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

    (四)公共建筑和生产经营性用房排查整治

    排查范围:主要是各行政村,包括乡(镇)政府驻地行政村和行政村下辖自然村范围内,村委会等行政办公房,学校、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卫生院所等医疗卫生设施,文化活动室、图书馆、阅览室、文化广场等文化设施,健身中心等体育运动设施,敬老院、养老院等养老设施,道观等宗教场所,游客中心等旅游服务设施,餐饮饭店、住宿宾馆、超市、农资店、电商中心、农贸市场、生产加工车间、仓储物流库房等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和生产经营性用房。

    整治措施:一是对符合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要求,但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和自然灾害风险的,由产权人(使用人)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加固改造、拆除新建等方式予以整治;构成生产安全隐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二是对不符合有关行业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要求的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或取缔。

    完成时限:2021年5月底前基本完成排查,重大安全隐患风险即查即排即除,2023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

    三、工作要求

   (一)统筹衔接开展工作。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将被纳入我县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工程实施管理,利用既有的“宁夏抗震宜居农房在线监管信息系统”及手机APP端信息采集系统,补充完善相关排查普查内容,统筹开展房屋调查、数据采集,实现与国家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信息系统、自然灾害风险普查信息系统数据交换共享。

   (二)科学实施排查整治。按照四类房屋排查整治时序安排区分隐患风险的轻重缓急,依据《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导则》《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和《宁夏农村住房抗震性能评估技术导则》等规范要求,在重点开展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拟实施抗震宜居农房改造建设房屋排查的同时,突出对使用预制板建设的房屋、经过改建扩建的房屋、人员聚集使用的房屋、建造年代久远的房屋进行排查,从房屋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地质和周边环境安全等方面,全面开展各类安全隐患风险排查,建立农村房屋一房(户)一档档案。在此基础上,根据排查出的安全隐患风险,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重点、技术路线、力量组织、工作经费、时限要求等,建立县、乡、村三级重点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原则上由产权人(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风险房屋进行整治,符合相关支持政策的给子补助。

    (三)推动建立长效机制。结合农村房屋安全隐患风险排查整治,建立健全常态化农村房屋建设管理使用长效机制。各相关行业部门要立足实际,健全完善行业设施建设使用管理和安全隐患风险排查整治制度规范。各乡(镇)、相关部门要加强农村房屋设计、施工和建设队伍管理,乡(镇)要健全完善管理机构,强化人员配备。乡(镇)和行业部门要加强监管力量,提高农村房屋建设管理水平。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农村房屋属地管理责任,全面加强农村房屋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和处置房屋安全隐患风险,防止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中央“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部署,按照自治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及自然灾害风险排查整治联席会议制度要求,成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及自然灾害风险排查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教育体育局、宗教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文化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局、发改局、商贸中心、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地震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要调配使用好现有资源,统筹好部门、乡(镇)之间协作、数据共享,按照排查、普查、整治工作进度,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将农村房屋纳入监管范围,强化监督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指导开展农村住房调查、抗震性能评估及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提供农村房屋综合信息管理平台,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农村房屋建设管理长效机制;财政局负责将农村房屋安全管理和排查整治相关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农村人员密集场所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及整治,做好农村房屋自然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地震局负责指导地震灾害风险防治工作;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农村依法依规用地,地质灾害易发区的灾害风险排查整治工作;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指导农村人居环境和村庄整治,按职责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整治、农村养殖场所设施安全管理及排查整治有关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农村经营场所涉及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查工作,负责农村生产加工、农贸市场、农村商店、超市及仓储物流设施安全管理及排查整治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旅馆(舍)、特种行业许可证复核工作;司法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完善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制度,强化法治保障,做好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宗教局负责指导农村宗教活动场所安全管理及排查整治工作;教育体育局负责指导农村体育健身场所、农村学校、幼儿园房屋安全管理及排查整治工作;民政局负责指导农村养老机构场所安全管理及排查整治工作;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农村文化和旅游场所安全管理及排查整治工作;卫生健康局负责指导农村医疗场所安全管理及排查整治工作;商贸中心负责指导招商企业建设用房的安全管理及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各行业部门指导下,开展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及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排查整治工作。

   (三)强化综合保障。各乡(镇)、各部门要组织动员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排查整治工作,加强人员培训,强化技术保障。相关部门可依托自身专业技术力量或聘请有关方面专业技术人员、委托专业评估鉴定机构,利用自治区信息系统,统一开展四类房屋排查或评估。财政部门要保障本级农村房屋排查整治所需经费。司法部门要加强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中的法律咨询、司法调解等工作。

   (四)严格监督指导。县政府督查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排查整治工作的督促指导,对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约谈相关负责人;对工作中失职失责、不作为、乱作为的领导干部,严肃问责。县农村房屋安全隐患及自然灾害风险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联合实地督促指导,避免多头检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县委和政府。

    (五)做好宣传引导。各乡(镇)、各部门要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农村房屋安全的重要性,及时了解农村干部群众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解释引导工作,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风险隐患。要全面深入开展农村房屋安全科普教育,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房屋安全意识,提高排查整治房屋安全隐患的积极性、主动性。

    各乡(镇)、各部门自2020年11月起,每月13日、28日分两次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9545012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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