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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23-00061
文号
泾​政办发〔2023〕64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3-09-07
名称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源县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源县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
日期:2023-09-07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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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泾源县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9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泾源县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政务新媒体开设、运维和管理工作,推动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声,切实提升政府网上履职能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123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宁政办函〔20227号)和《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固原市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固政办发〔202331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全县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在微信、微博等第三方平台上开设的政务账号,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小程序等。

第三条  政务新媒体是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凝聚社会共识、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和平台,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当合理开设、科学运用、妥善管理好政务新媒体。

第四条  做好全县政务新媒体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区市党委、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和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贯彻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立足政务新媒体功能定位,加强统筹规划,明确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运营管理,强化常态监管,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为企业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网上政府”。

第五条  全县政务新媒体建设和应用管理,要坚持“正确导向、需求引领、互联融合、守正创新”原则,加快构建定位清晰、健康运行、协同联动、服务良好、监管有力的政务新媒体矩阵,努力打造一批有行业特色、有群众口碑的政务新媒体,持续提升政务新媒体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是全县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主管单位,各乡(镇)、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办公室是本部门(含二级单位)政务新媒体的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新媒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政务新媒体主管应按照“谁开设、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确定,履行规划建设、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原则上对承担行政职能的新媒体由该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进行运维管理,并接受上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主办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其内设机构或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政务新媒体建设、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安全防护、推广宣传等日常运维工作。委托专门机构承担承办的,应当明确约定权责,签订保密协议,加强资质审查和日常监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政务新媒体按照主管主办和属地管理原则,接受宣传、网信部门有关业务统筹指导和宏观管理。

第三章   开设整合和清理关停

第九条  应当根据实际工作和社会公众需求开设政务新媒体,加强规划设计,理性开发,推进集约共享,条块联通和业务协调,确保开设的政务新媒体管用实用。原则上承担行政管理职能以及与企业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应当开设政务新媒体,其他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规范开设,也可通过上级政务新媒体发布信息、开展服务。

第十条  开设政务新媒体应杜绝盲目跟风、随大流,以及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或个人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开展单项活动或专项活动,原则上不单独开设政务新媒体。鼓励探索创新,联合融合发布政务信息,提供办事服务,为群众提供旗舰式“一号通”服务。

第十一条  一个单位原则上在同一新媒体平台只能开设一个政务新媒体账号。在主账号健康活跃、优质高效的前提下,确有必要的,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在不同平台开设政务新媒体账号;在不同平台开设功能相近、对维护力量薄弱、关注度和利用率低的政务新媒体,应予以整合关停。

第十二条  移动客户端建设应严格按照集约的原则,统筹移动客户端等应用系统建设,移动客户端要全面支持IPv6(互联网协议第6版),完善客户端国产化适配,支持在不同终端便捷使用,严禁“一哄而上、一事一端、一单位一应用”。

第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名称应简洁规范,标识或头像鲜明端庄,均与主办单位工作职责相关,并在公开认证信息中标明主办单位信息,杜绝出现相关标识模糊不清、名称中掺杂字母、数字、特殊符号等情况。主办单位在不同平台开设的政务新媒体,应保持名称、风格一致,充分反映本地本行业特色。

第十四条 政务新媒体的开设、变更、关停、注销应经过本单位会议研究或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同意,报请县政府办公室审批。审批同意后应及时在第三方平台完成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操作流程。账号开设、关停等信息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日,公告除在本账号发布外,也应在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

第十五条 政务新媒体实行逐级管理备案制度。各乡(镇)、政府组成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政务新媒体备案,须填写《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提交县政府办公室,同时相关信息由县政府办公室同步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更新。

第十六条 各政务新媒体主管单位应定期摸排本部门政务新媒体底数,做好审批备案工作,县政府办公室对未履行审批程序、未在“全国政务新媒体信息报送系统”备案,自行开设的政务新媒体,立即清理关停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内容发布和功能建设

第十七条  全县政务新媒体发展应遵循网络迭代发展规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明确功能定位,充分利用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互动性强等优势,围绕内容建设,强化发布、传播、互动、引导、办事等功能,切实在传递党和政府权威声音、弘扬主旋律、推进政务公开、服务企业群众等方面发挥坚实有效作用。

第十八条 推进政务公开。结合政务新媒体属性,按照政务公开工作部署,依法依规全面推行政策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送重要政策文件、政策解读,就业创业、医疗卫生、义务教育、环境保护、办事流程等领域信息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

第十九条  严格落实制度。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机关、单位互联网网站和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党厅字〔201812号)、《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政务信息发布规程的通知》(宁政公开办发〔202018号)要求,严格落实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三审三校”和保密审查、涉敏信息审核等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采集、采编、发布,明确审核程序和岗位职责,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抓好源头找错纠错,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一般情况下,信息内容的审核发布,经审核后按程序审定签发;重要信息由主办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涉及重大公共突发事件、急需回应社会关切信息以及可能引发重要舆情等其他信息的发布,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签审,必要时会同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共同审发。对涉及本地的重大事件、群体性事件、宗教事件等敏感信息,严禁未经审核或授权擅自发布。

第二十条 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制作发布与本地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应当围绕党委和政府中心工作,公开重大决策部署,发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推送重要部署执行和结果信息,公布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不得发布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不得发布涉及个人隐私、个人观点和意见情绪的言论,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从严审核、审慎发布未成年人信息。鼓励政务新媒体进一步提高自制原创类信息,要求是在符合语言规范的前提下,采取适合新媒体特点和网民喜闻乐见的表达方式,确保客观公正,实事求是,语义明确、避免产生歧义。原则上信息的更新每周不得少于一次。

第二十一条 针对同一信息在不同平台发布,应保持信息的一致性,强化政府网站和政务新媒体稿源互通,实现信息同库、资源同享、发布同步。发布信息涉及其他单位工作内容的,要提前沟通协调。

第二十二条 信息转载发布应严格规范,确保来源可追溯,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和信息内容。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以及有关主管单位、中央和主流媒体及官方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并注明来源。应全面转载习近平总书记重大活动、重要讲话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区市重大决策部署等权威信息。及时转载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和主管部门推荐转载转发的信息。

第二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应进一步提升办事服务能力,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将适用移动端的优质政务信息与高频服务事项向政务新媒体集聚,实现更多事项“掌上办”。开通并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应依托自治区政务服务网和“我的宁夏”移动客户端,以数据同源、服务同根为前提,做好办事入口的汇聚整合和优化,实现政务服务一次认证、一网通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要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紧贴老年人以及特殊群体需求特点,加强技术创新,提供更多无障碍、适老产品和服务,促进智能技术有效推广应用,让特殊人群能用、会用、敢用、想用。

第二十四条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将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按照响应速度、责任主体、审批程序,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对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问题,应邀请业务部门正面回应,并注重发挥专家解读作用。涉及本地、本部门的谣言,应及时公布事实真相、表明态度,辟除谣言。

第二十五要不断畅通在线政民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咨询投诉等互动交流栏目和入口链接。依法依规与群众开展有效互动,切实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认真做好公众留言办理、处理反馈工作,答复群众应依法依规、态度诚恳、严谨全面,杜绝答非所问、敷衍了事。对收集到的、有参考价值的意见建议应及时转送有关业务部门。

第五章  运行维护和安全防护

第二十六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应当建立专人负责制度,指定专人对政务新媒体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负总责。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政务新媒体的运营、维护和管理,同时将内容保障、运维监管等经费纳入预算。

第二十七条 政务新媒体应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严格执行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24小时巡网读网制度、保密审查制度和应急突发预案。严格对政务新媒体的登录账号、密码和使用终端进行安全管理。从事政务新媒体工作的人员,须经培训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离职、调任、辞职应及时更改密码,将所配备设备收回单位。聘用政务新媒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政审制度、加强任职、离职人员的安全保密管理。严禁因管理问题导致出现泄密、发布不当信息、账号无法运营、无法注销变更、账号被私有化等问题。

第二十八条 严格政务新媒体常态化内容监测机制,坚持值班值守制度,重要节点和重大节日做到24小时读网巡网,确保信息及时更新、内容权威准确、发现违法违规信息和敏感有害内容要第一时间研判预警、第一时间妥善处置。

第二十九条  政务新媒体如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或传播网络视听节目,须按照有关规定具备相应资质。信息发布中使用地图,要采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最新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三十条 严禁政务新媒体购买“粉丝”等数据造假行为;严禁参与商业性、盈利性活动;严禁公号私用和为个人谋求利益;不得强制要求群众关注政务新媒体,下载使用自建移动客户端及对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进行点赞、转载、转发;不得将下载使用或关注政务新媒体作为办事服务的前置条件,不得在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强行推广本单位开设的政务新媒体或选用第三方应用承担行政事项的新媒体。发现或接到网民举报有假冒政务新媒体,应立即排查核实,商请网信、公安等网络与信息安全监管部门协同处理,致函有关新媒体平台运营方对其关停,并报上一级政务新媒体工作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一条 完善网络安全应急预案,针对黑客攻击等行为建立“先行处置、同步报告”的断网机制,发现恶意入侵后,第一时间中止网络访问、停用被篡改页面,切断舆情散布通道,并及时取证,依据既定流程及时报告。

第六章  组织保障和监督评价

第三十二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建立完善与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商机制,合力做好发布引导、舆情应对、网络安全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 政务新媒体主办单位要严格落实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和负责同志“直接责任人”责任,整合政务新媒体相关资源,明确承办机构,专人负责、定岗定责,抓好工作落实,将内容保障、运维监管等必要经费纳入预算,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三十四条 定期开展政务新媒体相关业务培训,并将保密教育和安全教育纳入培训计划,积极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熟悉政策法规、掌握传播规律、具备较强工作能力的专业队伍。

第三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将政务公开列入年度效能考核。每季度至少对本县政务新媒体开展1次全面检查,及时通报突出问题,督促落实整改。对成效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违反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传播秩序、损害公众权益等突出问题的,将严肃约谈追责。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乡(镇)及部门(单位)。行政机关单位未单设、但在党的机关对外加挂行政机关牌子的,以行政机关单位名义开办的政务新媒体,参照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参照执行。法律法规对政务新媒体工作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下载: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泾源县政务新媒体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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