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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24-00031
文号
泾政办发〔2024〕1号直接连接符 4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泾源县住建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1-12
名称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依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依法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24-01-12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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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单位),各群众团体:

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依法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更好地推进全县城市管理领域法治化建设,充分发挥法治引领、规范和保障作用,有针对性解决当前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制度不健全等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建筑垃圾依法管理能力水平,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思想认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规范建筑垃圾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设施、场所的建设和运营等,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促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县直各部门、各项目施工单位要深刻理解做好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的重要意义,把依法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作为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督促各项目施工单位履行主体责任,做好建筑垃圾减量化和就地回收利用,对建筑垃圾实施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促进回收及资源化利用。

二、强化源头管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将建筑垃圾产生时间、地点、种类、数量、处置方式等事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各项目建设单位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备案制度,实现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备案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

三、强化过程控制。加强运输环节管理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工程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四条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规定:“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加强处理设施建设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统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建设需求,保障转运、集中处置等设施用地。”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建立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行为,推进综合利用,加强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场所建设,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第十九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加强居民端装修垃圾管理方面,《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一条规定:“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将建筑垃圾治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及循环经济发展规划的衔接。要按照“就地处理,就近回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的原则,合理规划布局建筑垃圾转运调配、堆填处理、填埋处置和资源化利用等设施设置,采取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方式,因地制宜推进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不断满足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四、加强综合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设备和管理措施,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建立建筑垃圾回收利用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宁夏回族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体系,制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应用激励政策,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科学测算建筑垃圾产生量,对5-10年内建筑垃圾产生量稳定,能满足利废建材生产需要的,要建设相应规模的利废建材项目,并督促指导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制构件等生产企业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要采取固定与移动、厂区和现场相结合方式,尽可能实现就地处理、就地就近回用,降低运输成本。装修垃圾应按就近原则,选择具备装修垃圾分拣或处置能力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进行处置。各类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有关规定,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五、严格行政执法。要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2346号)要求,全面提升城市管理领域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常态化联动协作机制,强化信息共享、凝聚监管合力。采取日常巡查、设卡检查、跟踪溯源等方式,按照“零容忍、严惩处、溯源头”的原则,严厉打击偷倒偷运、阻挠执法等破坏生态环境或涉黑涉恶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或者擅自倾倒、抛撒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依法严肃查处。

六、加大宣传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降低固体废物的危害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普法宣传,发挥好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加大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曝光力度,提高公众规范处置建筑垃圾自觉性,推进绿色节俭理念深入人心。要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各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指导作用,大力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激发社会投资动力和活力,形成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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