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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01/2024-00032
文号
泾 政办发〔2024〕5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责任部门
泾源县消防大队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4-01-29
名称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泾源县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泾源县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的通知
日期:2024-01-29 来源: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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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全县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和完善消防工作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经县政府同意,对泾源县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县消防安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 任:泾源县委常委、常务副

副主任:纳玉成泾源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黄远洋泾源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成 员:马卫荣泾源县发改局局长

拜艳丽泾源县教体局局长

马志宏泾源县科技局局长

吴志建泾源县民政局局长

张永生泾源县公安局政委

泾源县司法局局长

仇晓辉泾源县财政局局长

马建国泾源县人社局局长

冶兴亮泾源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古学宏泾源县住建局局长

苏志成泾源县交通局局长

兰长东泾源县水务局局长

糟海学泾源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马晓勇泾源县文化旅游广电局局长

冶宝平泾源县卫生健康局局长

伍晓勇泾源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李志强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张小飞泾源县乡村振兴局局长

马慧泾源县地震局局长

虎志文泾源县供电局局长

张顾杰香水镇人民政府镇长

韩满禄泾河源镇人民政府镇长

六盘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新民乡人民政府乡长

刘玉祥兴盛乡人民政府乡长

黄花乡人民政府乡长

吴旭涛大湾乡人民政府乡长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泾源县消防救援大队黄远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工作职责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今后,委员会成员职务如有变动,由该成员单位的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二、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委员会要定期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参加的联席会议,一般情况下,全体会议县、乡镇级人民政府每季度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联席会议由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召集,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讨论消防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二)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确定年度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状和行业消防工作责任状,指导、督促、检查各项工作落实;

(四)分析消防工作形势,研究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实施细则及奖惩措施并协调落实;

(五)听取灭火救援专家组对重大火灾和隐患处置的建议,作出相关重大决策;

(六)协调解决其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有关成员要及时向本部门、本系统主要领导报告,涉及本系统、本行业的工作,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并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三、消防安全委员会联络员制度

消防安全委员会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的有关业务处(科)室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收集、整理、汇报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工作重要信息,及时向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二)部署、检查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实施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四)根据联席会议的部署,按时完成交办的工作任务;

(五)定时收集本系统消防工作情况,及时向本单位联席会议成员报告;

(六)向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本系统、本行业半年和年终消防工作总结。

联络员每半年召开一次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会议由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报告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四、工作报告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年初要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送上年的消防工作情况;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年底要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送本系统、本行业的年度消防工作情况。

五、信息沟通及联合执法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之间应建立健全消防信息沟通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联合执法机制。

(一)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将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以及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等情况,报告当地政府并通报相关部门;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住建、工商、质监等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消防等部门处理;

(三)对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六)对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住建部门审查通过的,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

(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全监管、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六、工作问责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或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未落实的,给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各级政府和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实行年度综治考核“一票否决”,并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各级人民政府对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及时依法作出决定或协调解决。

(四)凡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火灾事故或一个月内连续发生3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火灾事故的,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要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作书面检查。




泾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1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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