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固原销售分公司泾源杨庄加油站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站有2019年7月16日、7月10日、6月24日、6月17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记录,但在对应日期的监控图像中无法找到当日教育培训的影像。当即责令限期改正,责令2019年8月16日前整改完毕,并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泾应急现决〔2019〕1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固原销售分公司泾源杨庄加油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作出罚款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截至2019年8月19日,该站已在站内进行整改,定期如实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如实记录培训教育情况,罚款已缴至指定银行。至此本案办理完毕,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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