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字[2019]第34号
| 金彩玲(泾源县香水镇城关村卫生室)使用不合格中药饮片案 | 金彩玲(泾源县香水镇城关村卫生室) | 92640424MA75YJ1T5C | 金彩玲 | 2019年3月22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泾源县香水镇城关村卫生室使用的前胡(批号为:16111101)中药饮片抽取了300g送往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2019年11月1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201940370),检验报告结论中所述为:前胡(批号为:16111101)检验项目中“性状”项和“总灰分”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中药饮片检验报告并告知了检验结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视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经主管副局批准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使用假药的违法行为。2019年12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2019年12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20年1月9日缴纳了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3.6元,并处罚款300元,款项共计313.6元,上缴国库。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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