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字〔2020〕4号
| 当事人泾源县泾六盘蜂产品专卖店马建霞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行为案 | 泾源县泾六盘蜂产品专卖店 | 92640424MA76423NXK | 马建霞 | 2019年11月,泾源县泾六盘蜂产品专卖店经营者马建霞从甘肃华亭县亲戚处购买了2只野鸡、2只野兔,野鸡每只60元,野兔每只80元,一直存放在泾源县泾六盘蜂产品专卖店的冰柜内准备自己食用。2020年1月31日,泾源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在开展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中对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泾源县泾六盘蜂产品专卖店冰柜内存放了2只野鸡、2只野兔后扣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 | 1. 没收物品。 2. 罚款14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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