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字〔2020〕8号
| 当事人泾源县实惠福来门市部马孝珍销售不合格煤炭行为案 | 泾源县实惠福来门市部 | 92640424MA770XX14T | 马孝珍 | 2020年2月19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来的《检验报告》(N0:MT201901594),内容称2019年12月23日从泾源县实惠福来门市部煤炭销售点抽取的煤炭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挥发分、全硫不符合DB 64/T 1548-2018《民用煤》标准中表1无烟2号的技术要求,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事人泾源县实惠福来门市部马孝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 1.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煤炭,没收违法所得460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计1380元罚款。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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