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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9/2020-00088
文号
泾市监处字〔2020〕8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3-27
名称
当事人泾源县实惠福来门市部马孝珍销售不合格煤炭行为案
当事人泾源县实惠福来门市部马孝珍销售不合格煤炭行为案
日期:2020-03-27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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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01

泾市监处字〔20208

 

当事人泾源县实惠福来门市部马孝珍销售不合格煤炭行为案 

泾源县实惠福来门市部

92640424MA770XX14T

马孝珍

2020219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发来的《检验报告》(N0MT201901594),内容称20191223日从泾源县实惠福来门市部煤炭销售点抽取的煤炭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挥发分、全硫不符合DB 64/T 1548-2018《民用煤》标准中表1无烟2号的技术要求,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事人泾源县实惠福来门市部马孝珍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

1. 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煤炭,没收违法所得460元,并处违法所得三倍罚款计1380元罚款。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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