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2 | 泾市监处字〔2020〕6号
| 当事人泾源县伊星土特产商行陈虎销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未取得专用标识行为案 | 泾源县伊星土特产商行 | 92640424MA76ENLG9X
| 陈 虎 | 2020年1月21日,泾源县伊星土特产商行经营者陈虎从银川市西夏区忠奎梅花鹿养殖场,以每斤50元的价格购买了46斤梅花鹿肉存放在店内冰柜内。2020年1月31日,泾源县公安局森林派出所在经营场所检查中发现了当事人存放在店内的梅花鹿肉制品,随后于2020年2月2日将案件移交给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泾源县伊星土特产商行经营者陈虎不能提供该批次梅花鹿肉制品的专用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 1. 没收物品。 2. 罚款2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梅花鹿肉制品46斤,因当事人无违法所得,给予处以野生动物货值金额2300元十倍计23000元罚款。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罚款缴纳至国库,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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