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字[2020]第9号
| 李付花(泾源县爱乐美优品店)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口罩的行为案 | 泾源县爱乐美优品店 | 92640424MA768G2PX3 | 李付花 | 2020年3月9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匿名电话举报,称泾源县爱乐美优品店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无任何标识说明要求查处。接报后,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执法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检查,经查举报情况属实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泾源县爱乐美优品店李付花销售的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标识的332只一次性口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当事人泾源县爱乐美优品店李付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普通口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其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口罩包装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规定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口罩包装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规定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口罩,并作出如下处罚: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计78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94元。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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