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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9/2020-00180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0-03-19
名称
李付花(泾源县爱乐美优品店)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口罩的行为案
李付花(泾源县爱乐美优品店)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口罩的行为案
日期:2020-03-19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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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01

泾市监处字[2020]第9

 

李付花(泾源县爱乐美优品店)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口罩的行为案

泾源县爱乐美优品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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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付花

 2020年3月9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匿名电话举报,称泾源县爱乐美优品店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无任何标识说明要求查处接报后,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指派执法人员对举报情况进行检查,经查举报情况属实经主管局长批准,当事人泾源县爱乐美优品店李付花销售的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标识的332只一次性口罩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调查当事人泾源县爱乐美优品店李付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普通口罩,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履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其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真实,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一次性口罩无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口罩包装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规定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口罩包装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规定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四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包装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规定的口罩,并作出如下处罚: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的罚款78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94元。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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