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字[2019]第35号
| 宁夏达美医药香水大药房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案 | 宁夏达美医药香水大药房 | 91640424MA770FH54H | 杨钊 | 2019年03月21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夏达美医药香水大药房销售的中药饮片独活(批号为:18112803)抽取了300g送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于2019年12月11日送达了该批次中药饮片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201940380),检验项目:性状;标准规定:应具独活的外观性状;检验结果:具独活的外观性状(虫蛀)不符合规定;结论:本品按《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之规定。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销售的劣药独活(批号为:18112803)1.7kg,并处罚款140元。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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