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字[2019]第33号 | 宁夏达美医药五味堂大药房销售不合格中药饮片案 | 宁夏达美医药五味堂大药房 | 91640424MA772FHA8R | 杨钊 | 2019年3月21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达美医药五味堂大药房销售的木通(批号:17091802)、白头翁(批号:17072401)中药饮片分别抽取了300g送往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2019年11月11日,我局收到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201940371、Y201940381),检验报告结论中所述分别为:木通(批号:17091802)“性状”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白头翁(批号:17072401)“性状”项及“鉴别”项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2019年11月11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中药饮片检验报告并告知了检验结果。同时依法对宁夏达美医药五味堂大药房进行了监督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告知当事人若对该检验报告有异议的话,可以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此期间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经主管副局长批准,对剩余的不合格批次的中药饮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并立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销售假药的违法行为。2019年12月20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2019年12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20年1月9日缴纳了罚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经检验不合格同批次的剩余药品木通1 kg、白头翁0.98kg。2、没收违法所得80.7元,并处罚款678元,款项共计758.7元,上缴国库。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26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