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字[2020]第3号
| 宁夏泾源县慧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 宁夏泾源县慧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916404245641262151 | 任洋洋 | 根据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关于开展2019年度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知》(宁市监函[2019]176号)文件要求,2019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依法对宁夏泾源县慧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进行了抽样送检。2019年12月6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为JZ190211TJ0034),检验报告结论所述为“样本所检“灭火剂充装总量误差”不符合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2019年12月6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宁夏泾源县慧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告知了检验结果。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视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2019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时,该批次手提式干粉灭火器除备样的3具外,其余已全部售罄。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共计782元。经电话请示主管局长,执法人员现场对封存备样的3具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依法扣押。 本局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手提式干粉灭火器3具;2、没收违法所得782元;3、并处货值金额1400元的二倍罚款,款项共计3582元。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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