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1 | 泾市监处字[2020]第11号
| 任洋洋(泾源县周末休闲屋)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 泾源县泾水龙饮品店 | 92640424MA770RRNXA | 任洋洋 | 2020年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泾源县周末休闲屋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负责人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制度。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留存了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该表格为一式三份,一份由我局留存,两份由该店负责人留存。并且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0年2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泾源县周末休闲屋实施疫情期间餐饮复工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共有51人聚众聚餐,在对2020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仍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局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7000元。 | 当事人当日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3月20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