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索引号
640424019/2021-00152
文号
泾市监处字[2021]第39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6-04
名称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
日期:2021-06-04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01

泾市监处字[2021]第39号

苏小军(泾源县爱婴堡母婴用品店)销售不合格纤维制品行为案

泾源县爱婴堡母婴用品店

92640424MA76C0TQ8N

苏小军

2021年5月21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宁夏纤维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J20210030),报告称2021年4月21日,宁夏纤维质量检测中心受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委托,由工作人员郑学芳、马伟组成抽样小组,对泾源县爱婴堡母婴用品店销售的字母小熊肩开单衣进行了抽样检查。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面料成分含量(%),标准值及允差:棉:100,实验结果:棉:47.7,粘纤:45.6,氨纶:6.7,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该批产品不合格。

1.没收不合格物品;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处罚。

当事人自行履行,在15日内向国库缴纳了罚款。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6月1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