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4 | 泾市监处字[2021]第21号 | 马志强(泾源县马强酥馍店)店内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未使用清洁的售货工具和设备案 | 泾源县马强酥馍店 | 92640424MA7730CL07 | 马志强 | 2021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泾源县泾源县马强酥馍店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未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未使用清洁的售货工具和设备。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留存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检查记录表,该表格为一式两份,一份由我局留存,一份由该店负责人留存。并且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了警告行政处罚。2021年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2021年1月21日检查时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店从业人员仍未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未使用清洁的售货工具和设备。本局调取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佩戴口罩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未使用清洁的售货工具和设备的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500元。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罚款缴纳至国库,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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