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6 | 泾市监处字[2021]第29号 | 秦省花(泾源县新天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 泾源县新天商店 | 92640424MA7652P072 | 秦省花 | 2021年3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泾源县新天商店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执法人员留存了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表,该表格为一式三份,一份由我局留存,两份由该店负责人留存。并且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21年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2021年3月17日检查该店时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店仍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陈述未向供货商索取相关资质以及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主管局长,现场对以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了行政强制措施,依法予以扣押。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反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 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经营店和食品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罚款缴纳至国库,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5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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