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7 | 泾市监处字〔2021〕25号 | 谢德细无照经营行为案 | 谢德细 | 2021年4月7日,我局接到泾源县公安局新民乡派出所电话称,其单位执法人员在新民乡街道上发现有人无照销售文具、儿童玩具,要求我局依法处理。接到举报电话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巩志诚、马彩花前往现场核实。经现场检查,当事人谢德细驾驶一辆牌照为湘E164L2五菱宏光,车内塞满了文具、儿童玩具在泾源县新民乡街道进行流动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但可以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以及一张欧雅晨品牌授权证书,其中兹授权品牌推销员一行为空。当事人谢德细现场不能提供自己的营业执照。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元。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罚款缴纳至国库,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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