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08 | 泾市监处字[2021]第33号 | 唐金平无照经营行为案 | 唐金平 | 2021年5月7日,我局接到泾源县公安局新民乡派出所电话称,其单位执法人员在新民乡街道上发现有人无照销售红外线消痛贴、护腰带,要求我局依法处理。接到举报电话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巩志诚、马彩花前往现场核实。现查明,当事人唐金平和王露在泾源县新民乡街道销售红外线消痛贴、护腰带、夜视镜,在检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以及本人身份证件,销售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300元,款项共计600元。 |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罚款缴纳至国库,案件执行完毕。 |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5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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