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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9/2021-00168
文号
泾市监处字[2021]第33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6-23
名称
唐金平无照经营行为案
唐金平无照经营行为案
日期:2021-06-23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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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08

泾市监处字[2021]第33号

唐金平无照经营行为案

唐金平



2021年5月7日,我局接到泾源县公安局新民乡派出所电话称,其单位执法人员在新民乡街道上发现有人无照销售红外线消痛贴、护腰带,要求我局依法处理。接到举报电话后,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巩志诚、马彩花前往现场核实。现查明,当事人唐金平和王露在泾源县新民乡街道销售红外线消痛贴、护腰带、夜视镜,在检查中当事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以及本人身份证件,销售过程中当事人未建立销售台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

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2.罚款300元,款项共计600元。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罚款缴纳至国库,案件执行完毕。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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