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行政权力运行 > 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索引号
640424019/2021-00170
文号
泾市监处字[2021]第36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责任部门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6-24
名称
刘芳园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案
刘芳园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案
日期:2021-06-24 来源: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打印页面 关闭页面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0

泾市监处字[2021]第36号

刘芳园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案

刘芳园



2021年4月24日,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泾源县烟草专卖局移送的当事人刘芳园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案件后,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经查,2021年4月22日当事人刘芳园在甘肃省平凉市至宁夏固原市内沿路商店收购兰州(硬珍品)、云烟(紫)等烟草制品准备拉运至西安国际港务区销售,在途经泾源县泾河源镇农贸后街幼儿园门口时被泾源县烟草专卖局和泾源县公安局执法人员查获,经清点共23种425.5条烟草制品,货值33731元。当事人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在我县辖区内取得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许可证件。。

刘芳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处违法经营总额33731元40%罚款计13492.4元。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指定银行缴纳了罚款,罚款缴纳至国库,案件执行完毕。

泾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06月02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