泾源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 |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泾农处(罚)【2021】1号 | 吴生俊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运输动物一案 | 吴生俊 | 吴生俊于2021年5月25日在本县泾河源镇余家村未有动物检疫证明,在运输安格斯基础母牛,被泾源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查获,(车牌号为宁DW3510)经现场检查核实,拉有安格斯基础母牛3头,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储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验而未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反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当事人吴生俊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泾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泾源县农业银行缴纳罚款。 | 泾源县农业农村局2021年5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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