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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640424011/2021-00054
文号
发布机构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部门
泾源县住建局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1-07-01
名称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场行政处罚案件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当场行政处罚案件
日期:2021-07-01 来源: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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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当场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当场处罚的履行方式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备注
1宁(泾)城当罚决定〔2021〕第01号宁夏路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乱堆乱放建筑垃圾物料案法人:陈昌兵

授权人:马启、李伟
   宁夏路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环路雨污分流二标段项目施工现场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在人行道乱堆乱放物料(混凝土管道600mm,共计12根),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损坏南环路人行道道砖。
    违反了《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第(一)项保持环境卫生责任区整洁,无乱设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第十九条“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第(二)项对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物体、物料等采取覆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及运输路段环境整洁”的规定。依据《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7月1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宁夏路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7月1日前将款交至国库。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7月1日
2宁(泾)城当罚决定〔2021〕第02号宁夏中建万喜建筑有限公司涉嫌乱堆乱放建筑垃圾物料案法人:程玉银

授权人:王进忠
   宁夏中建万喜建筑有限公司龙潭街雨污分流三标段项目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在人行道乱堆乱放物料,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
    违反了《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第(一)项保持环境卫生责任区整洁,无乱设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第十九条“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第(二)项对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物体、物料等采取覆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及运输路段环境整洁”的规定。依据《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7月1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宁夏中建万喜建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7月1日前将款交至国库。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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