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当场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当场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当场处罚的履行方式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宁(泾)城当罚决定〔2021〕第01号 | 宁夏路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涉嫌乱堆乱放建筑垃圾物料案 | 法人:陈昌兵 授权人:马启、李伟 | 宁夏路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南环路雨污分流二标段项目施工现场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在人行道乱堆乱放物料(混凝土管道600mm,共计12根),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损坏南环路人行道道砖。 | 违反了《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第(一)项保持环境卫生责任区整洁,无乱设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第十九条“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第(二)项对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物体、物料等采取覆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及运输路段环境整洁”的规定。依据《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7月1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 宁夏路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7月1日前将款交至国库。 |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7月1日 | |
2 | 宁(泾)城当罚决定〔2021〕第02号 | 宁夏中建万喜建筑有限公司涉嫌乱堆乱放建筑垃圾物料案 | 法人:程玉银 授权人:王进忠 | 宁夏中建万喜建筑有限公司龙潭街雨污分流三标段项目乱堆乱放建筑垃圾、在人行道乱堆乱放物料,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 | 违反了《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第(一)项保持环境卫生责任区整洁,无乱设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第十九条“城市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第(二)项对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物体、物料等采取覆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及运输路段环境整洁”的规定。依据《固原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于2021年7月1日前改正,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 | 宁夏中建万喜建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7月1日前将款交至国库。 | 泾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7月1日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